2023年5月,合肥中院发布了《合肥市法院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2022年)》。其中有一个案例就是关于未婚生子是否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3日,夏某未婚生育一子。在怀孕期间,夏某向某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及发放生育津贴。
某市医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医保中心立即履行职责,为其办理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生育津贴等业务。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案中,夏某所在单位已为其正常参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从更好地保护夏某的权利和利益考虑,应当适用2021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其得到生育保险保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某市医保中心依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
认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某市医保中心应对夏某的案涉申请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