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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新刊|马翠军:“权力场域”下的民族国家

读书杂志  · 公众号  · 美文  · 2024-09-23 17:00

正文

编者按


在传统理论中,西欧封建城市被视为一种新的权力场域,催生了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架构。本文则借助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艾拉·卡茨纳尔逊的《马克思主义与城市》和皮埃尔·布迪厄的《论国家》,深入封建社会肌理,认为不仅是城市,而是庄园、城市和教会三种权力形态共同构成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权力场域。由于三者之间存在的协同性和竞争性,使得西欧社会和经济关系朝向现代化民族国家转变成为可能。从封建共同体权力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民族国家,也正是在总结封建社会权力运作的经验和教训中,确立起自身的制度逻辑和治理策略。



“权力场域”下的民族国家

文|马翠军
(《读书》2024年9期新刊)


在《马克思主义与城市》中,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艾拉·卡茨纳尔逊表述了一个颇受认可的观点:欧洲封建城市在一个受保护的政治框架中构建了一个经济生产与交换的实验室,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孵化器。封建城市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将经济再生产和政治再生产组合在一起,成为现代公共管理、官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发源地,韦伯、福柯、蒂利等学者都将城市与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关联。理论界也存在一个潜在共识:民族国家移植了封建城市的权力形态和权力再生产方式,并将城市作为其推行普遍性制度和公共权力的载体。但真实的欧洲民族国家是确立在封建主义之上,城市只是封建主义的一支。本文借助卡茨纳尔逊关于城市的论述来还原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图谱,呈现庄园、城镇和教会不同权力形态构成的封建权力场域,并借用布尔迪厄“权力场域”理论来解读封建特权如何被移植和转换成民族国家的公共权力,民族国家又是如何将特殊利益和观念嫁接在公共权力之上进行权力再生产,以此对民族国家的制度逻辑和治理策略做一透视性分析。



作为单纯的商业或权力据点,古代城市不具有经济和权力的再生产能力,一旦商业不再流通,权力不再传导,城市也便迅速衰落,罗马帝国的城市正是如此,跟随商业和权力随波逐流,伴随帝国命运起伏兴衰。布尔迪厄在《论国家》一书中讲到,传统帝国拥有的军事力量使它有能力控制极广阔的范围,但它们并没有将其居民真正整合进政治运作或超越局部利益的经济活动中,帝国的动员能力很小、动员效果很弱。同样,传统中国的城市作为中央权力集中垄断的据点,也不具有对经济和社会资源集中与控制的责任,没有对周边城镇和乡村生产进行组织动员的任务。权力集中而资源分散是传统帝国的统治策略,因为中央对地方权力的防范始终在限制甚至禁止城市进行再生产。而欧洲封建制度却为城市提供了一个保护性政治框架,使其能够对域内的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进行集中整理,并围绕某种政治和经济目的进行再生产。城市作为社会生产的动员性力量,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中心呈现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和权力再生产方式。

古罗马城市广场遗址(来源:britannica)

马克思主义的城市观,始终将城市与乡村、城市功能与社会经济关系视为一个整体。在传统的、自然的村落经济下不太可能促成城市规模性发展,城市的寄生性特征明显。只有当农业作为一个相对集中的产业得到开发,农业再生产、手工业再生产和商业再生产形成良性循环,城市作为一个再生产的共同体才能够得以成长。公元五世纪开始,日耳曼人军事征服罗马过程中保留其土地私有制和隶农制,但也破坏了原有自然的氏族公社制,造就出日耳曼人的国王、贵族、亲兵等大小领主,并形成封建领地和庄园经济。卡茨纳尔逊解读了五至十世纪之间欧洲乡村世界的变化:曾构成罗马农业世界的那种零散的住家,从小的农舍到大的住宅消失了,被经过组织化、核心化的村庄网络所取代,新的地点按前所未有的密度来确定。庄园和领地的发展对传统乡村和农业进行了大规模重组,使欧洲农业偏离了五世纪之前的乡村特征:流动的、田园的、野生的经济。农业的资源、人口和生产呈现前所未有的集中,农业不再是自然经济,而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再生产经济,带动农业、商业和手工业整体发展。中世纪封建领地和庄园经济造成的乡村财富和人口聚集促进了商业城市快速成长。可以说封建城镇是封建领地经济的延伸,尽管资源要素的组织方式不同。“乡村经济受到贵族的控制,在庄园中得到组织,城市经济受商人控制,在同业会和公司中得到组织。”庄园与城市呈现封建制度下两种生产方式的耦合,两者在组织方式和权力运行上虽截然不同,甚至在主权形式上还存在一定的对立性,但在社会经济循环和再生产层面上的确具有很强的协同关系。这种协同关系促进庄园与城市两种生产方式从十一到十六世纪以相当平衡的步伐增长。庄园和城市能够长期协同存在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即教会。“封建主义在一个脆弱的国家系统和一致的基督教世界观的框架内对农业和城市进行组织。”但教会不只是两者的精神纽带。教会拥有土地、司法、经济、税收以及市场开设等方面的特权,既有贵族领主的政治权力,也有城镇的经济能力,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层面教会都完全参与了庄园和城镇的竞争,教会的参与也分散了庄园和城镇在权力形态上的直接冲突。教会、庄园、城镇既是特权上的合作伙伴,也是主权与经济上的竞争者,三种不同权力形态呈现鼎立之势,共同构成欧洲封建主义权力图谱。

荷兰画家老勃鲁盖尔笔下的16世纪欧洲乡村生活(来源:metmuseum.com)


庄园、城镇和教会分别从政治、经济和精神三个方面呈现三种不同的权力形态,却有着一致的共同体特征:一是主权与所有权的高度统一,它们既是经济性共同体,又是政治性共同体;二是政治权力高度私人化,但作为共同体,这种私人特权又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承担公共事务责任;三是都具有政治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融合的特征,都通过对资源、权力和社会关系的组织整理进行经济和权力再生产。庄园是贵族治理下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复杂司法统治形式,它规定土地占有条件和剥削方式,规定村庄、乡村住户对土地的使用制度;同时庄园也是一个再生产的综合体,马克·布洛赫认为:封建庄园是一个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综合体,只是综合体不是以工资而是以土地作为劳动报酬。作为庄园经济的延伸,城镇同样拥有独立的法庭和司法过程,只是城镇的“领主”是蜕变的商业寡头,对城市各领域享有高度垄断权,同时也承担工业和贸易策略调整以及道路、桥梁、河流等公共工程建设和维护职能。卡茨纳尔逊认为,每一座城镇就像封建制度的每一基础单元一样,是政治、经济和权力的一个合成品。而教会作为封建阶级的精神统治堡垒,既拥有自己独立的教阶制度和教会法庭,也得到很多世俗特权和土地,如征税权、免税权、铸币权、市场权等,同时也拥有强大的公共事务权力,如开设学校、医院、监狱、济贫院等。教会的世俗特权融合了庄园和城镇两种共同体的特征,一方面主教变成“特权贵族和领主”,另一方面教会又与城镇进行商业竞争。庄园、城镇和教会分别作为政治、经济和精神三种权力形态,相互间存在很强的协同关系;而作为主权与经济高度集中的再生产方式,三者相互间又存在很强的竞争性。不同权力形态的协同与竞争构成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权力场域”。



“权力场域”是在共同社会资源条件下,不同权力主体在一定的利益和权力交集内,围绕共同关注的问题,运用共同的工具展开竞争与协作。本文认为,布尔迪厄“权力场域”理论的关键在于构成“权力场域”的各种权力主体在形态和机制等方面存在关联性和差异性。如果不同权力主体在形态和机制等方面完全不相干,相互间不存在任何权力和利益的关联和交集,自然不可能构成权力场域。而完全同质化的权力主体间所呈现的不是利益和权力的交集,而是利益和权力的高度重叠,相互间构成的不是权力场域,而是权力决斗场。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几种不同形态的权力主体,各自的权力再生产方式不一致,对资源要素的需求和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权力再生产过程又不可避免牵连在一起,这种情况下,权力主体间的竞争不再是同质权力形态下的你死我亡,而是要寻求一个共同的生存环境,通过相互竞争和借势来实现各自在更广阔范围或更普遍意义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了这一目的,不分高下、互不隶属的权力主体需要一个共同的权力中心,需要一个最高权威来确认它们的正当性。布尔迪厄说:“如果国王不存在,那就得发明一个。”据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在权力分崩离析、权威高度分散、私人战争频发的欧洲封建社会,权力微弱的国王却始终是一个稳定的存在。这些分散的权力和权威在共同的封建制度框架下以差异化的权力形态和权力再生产方式呈现出一个“权力场域”,它们需要并通过一个权力中心进行协作与竞争,尽管这个中心如此微弱。国王所呈现的稳定态势起初依赖于各封建势力与国王单边私人契约维系。随着庄园、城镇和教会三种权力形态的竞争,国王的中心地位逐步明显,三种契约关系也围绕国王的存在纠缠在一起,并在随后的竞争中逐步客观化—这就是由教士、贵族、城镇领主组成等级会议。等级会议是不同封建契约围绕国王这一权力中心竞争集结的客观化和制度化,《自由大宪章》就是这种客观化和制度化的成果。人们通常把《自由大宪章》视为教士、贵族、城镇领主对国王权力的制约,但从民族国家形成的角度认识,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各种封建势力在一个共同的权力场域中对国王权力中心的确认,这是法律化、客观化的确认,不再是血缘、宗亲意义的确认。国王作为客观化的权力中心对国家的集中整合功能开始逐步展开。

《自由大宪章》序言(来源:britannica)


“封建国家管辖的四分五裂和权威分级化呈现一种动力学潜在着的权力集中倾向。”我们可以借助等级会议来理解卡茨纳尔逊说的动力学上的集中倾向。等级会议原本是不同封建势力与君主间私人契约的客观呈现,但庄园、城镇和教会这些封建势力又具有共同体特征,当他们以共同体而不是私人身份面对君主时,其身份的公共性可能使原有的私人契约性质发生变化。封建诸侯不仅是君主的附庸,还是国家的治理力量,国王不仅是血统上的君主,更是国家的代表。等级会议的设立,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封建主义的私人权力—无论是王权还是领主特权—开始向公共权力发生转换。封建社会后期,由于过度强调自身主权和特殊利益,封建共同体发展陷入两种困境:一是限于共同体内部资源条件约束造成的再生产内卷化,权力运行愈加呈现防御姿态,庄园更加依赖人身依附的管制,城镇行会更加倾向于制定复杂的规则,教会愈加强化对思想的控制和垄断;另一方面共同体再生产所推进的技术进步和资源货币化冲击封建权力分割制度,贵族因为土地的资本化开始衰落,城市也由于新生力量的逃逸受到削弱,新教的到处涌动冲击旧的教会体制。封建共同体内部特权遭到严重侵蚀,共同体的维系和约束能力不断弱化。教士、贵族、城镇领主等开始通过等级会议向国王靠拢,试图将私人特权与王权结合,把私人特权转换成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换取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地位。

“权力国家化”与“权利私人化”的对等制约就是《权利法案》的意义所在:通过约束国王的权力来确认封建特权的国家化,同时也确认了被剥离政治权力的封建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通过权力与权利的转换,国家剥离封建主义的政治权力,淘净其公共的、社会的功能,有效地从领主、城市、教会手中收回了确保其再生产自己的社会统治地位的传统方式,并将这种传统的封建权力再生产方式用来服务国家权力的再生产。国家从教会那里借用其组织体系、教会法和团体观念,从城镇那里学习公共管理和职业制度,从庄园那里将贵族资本转化为官僚资本,等等,从而将封建特权整体移植到民族国家的公共权力体系。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所有者和城市领主的特权转化为国家的权力,封建显贵转化为领取薪俸的官吏,中世纪领主的权力图谱转化为确切规定了的国家权力图谱(《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国家收集起主权和政治能力,构建统一的法庭、金融、军队、外交等专业官僚机构,国王走出王室迈向国家管理,从所有者时代过渡到管理者时代,开启“公务员再生产”(布尔迪厄语)

英国国王威廉三世于1689年12月16日签署了《权利法案》(来源:wikipedia)




民族国家从封建社会总结的主要经验就是共同体的主权与经济的同步集中,这是权力再生产的基础;汲取的最大教训则是在一个封闭的共同体内部主权容易固化,导致权力再生产的内卷。从封建社会汲取的这两点经验和教训也成为民族国家制度成长的逻辑起点。

封建主义的解体使国家面对一个资源要素高度松散化、无序化的状态。但正是这种“被解除约束的流动资源”(艾森斯塔特语)成为民族国家组建的前提,国家可以将这些不受约束的、流动的资源要素纳入到实现国家理性目标的竞争中。如福柯所说操纵、维持、分配、重建一些力量关系,把缺乏共同目标或者目标松散的个体变成一个个高效协作的团体。在布尔迪厄看来,一方面要推行权力的普遍化整合,如司法和主权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则要推进差异化的整合,也就是对这些松散的、流动的资源要素及社会行为主体进行整合。这要求国家权力的呈现方式和分配方式不再是按照地域和阶级进行划分,也不再是家族的自然裂变,权力必须经过国家分类编码的再分配,必须能够在流动中实现资源要素的有序集结和再生产。玛丽·道格拉斯在其《制度如何思考》中指出:“制度性标签和命名,是对流动性秩序的确定。”而布尔迪厄更是强调“国家是官方话语、规章、命令、授权、任命的流通场所”。国家通过制度标签将复杂、多元、分散化的资源要素统统纳入了官方的统一流通场所,从理念、属类、秩序、效能等方面进行甄别、标记、量化、编码,建构起有目标导向的权力链条,这些链条不断延伸形成相互依赖的网络、生产关系和公共群体,并产生具有现代治理意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国家权力的流动性推动国家成为各领域公共利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制造场所,对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的掌控能力为政府捕捉、引导和撬动资源要素聚合、重组和再生产提供强劲力量。现代资本主义不仅是通过国家权力来维护,而且是由国家权力积极塑造,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构建法人主体、塑造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再生产。国家与新经济相互支持,权力和财富相互联手,主权集中与财富集中相互促进,国家权力再生产与社会财富再生产统一起来。

主权与财富再生产的同步集中意味着国家权力与经济力量之间的紧密关联。如果将民族国家认同为官僚制国家,将官僚体制视作社会结构和经济力量参照和投射的权力中心,那么在国家权力与经济力量的合作过程中,很容易将复杂的社会经济冲突转变为国家权力冲突,将社会混乱演变成官僚治理混乱。从法国大革命呈现的秩序混乱可以看到国家权力与社会经济力量对冲的恐怖。大革命前,法国三级会议曾中断一百七十五年,没有形成任何模式的结构、权力、程序,大革命让崛起中的民族国家认识到等级会议对各种社会经济力量的润滑功能,认识到议会装置对化约政治繁杂性的制度价值。从此,政治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开始对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进行专门的政治管理,通过政党、议会等宪政装置理顺潜在的行为和意义混乱,简化多元群体的复杂性。

描绘签定《明斯特和约》(Vrede van Münster)的油画,《明斯特和约》签定于1648年,和约中西班牙国王费利佩四世正式承认荷兰为主权国家(来源:wikipedia)


欧洲民族国家是根植于封建社会不同权力形态的权力场域塑造出的国家观念,无论是此后的三权分立还是议会制度都是封建权力场域的制度化演变和延伸。只是在封建体制下,各种社会单元都拥有主权与经济的完整性和自主性,而民族国家不再允许任何社会单元是完整自足的,都是被剥夺主权的、被阉割了的、有缺陷的行为主体,必须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寻求自己的利益表达,而且这种表达只能通过议会这一场所才有合法性。如布尔迪厄所说:议会是正当政治的场所,在那里建立了一种表达和解决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利益之间冲突的正当方式,这一正当政治场所的制度化默默伴随着对不正当政治的制度化,后者被逐出这些场所,且从根本上被排除。无论是群体斗争还是阶级斗争都需要通过议会按照游戏规则进行,一切外在于这些斗争的冲突都带上了犯罪的色彩。名义上,议会是一个规范分歧、减少政治混乱、追求共识的场所,但这种名义也使其具有民主过滤器的功能和民主转化为集中的权力。政党、利益集团、压力群体和议会共同构成民族国家的宪政装置,当民众的利益和政治表达诉诸各种组织时,已经进入宪政装置的控制范围,在复杂的宪政装置中,民众的利益表达会被利益团体所左右,大众的民主呼声也会淡化在利益集团的政治交易中。正如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认为的,公共空间在规范层面强调的是参与的普遍性,而在事实层面则具有高度排斥性,只有少数人有资格参与。议会不是大众民主的场所,它是由封建等级会议转换而来的不同权力形态的协同竞争场所。如果说等级会议是教士、贵族和城镇领主组成的议事场所,那么民族国家的议会就是政党、利益集团、压力群体的议事场所。马奇和奥尔森在《重新发现制度》一书中做了如下表述:中世纪是国王和贵族间的对抗性循环,现在已经让位于新的循环,其中民选领袖、法院和官僚机构构成中央权威,而主要组织化利益集团的地位则相当于贵族。在新一轮的对抗性循环中,“新贵族”借助宪政装置的价值引导和程序安排依然能够实现国家权力与经济利益的有效结合。如果跟随布尔迪厄去追溯新、旧贵族转换的历史,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身份上的一致性和传承性,只不过,新贵族是经过民族国家制度性的重新认证,由天然贵族转换成国家精英。

某种意义上,民族国家就是放大版的封建共同体,它将私人特权移植成公共权力,将等级会议转换成宪政装置,这种移植和转换充满了封建契约的妥协色彩:国家收起了封建势力的主权和政治能力,但保留了其经济剥削权力,作为交换,它们演变成国家确认的利益集团和法人团体,成为国家公共权力服务的主要对象。从封建势力到法人团体,从天然贵族到国家精英,在巨大的历史变迁和身份转换中,它们始终是公共权力的有效载体,在它们身上,主权与经济从来不曾真正分离。只不过,在民族国家中,公共权力不再由贵族自己操控,国家在更大广度和尺度上让他们实现财富再生产,同时也在更大广度和尺度上实现国家权力再生产。

〔《马克思主义与城市》,[美]艾拉·卡茨纳尔逊著,王爱松译,江苏教育出版社二〇一三年版;《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1989—1992)》,[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著,贾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二〇二三年版〕

(来源:doub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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