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广东省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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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印发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管理  · 公众号  ·  · 2024-04-25 1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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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住建局,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4月18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4〕7号), 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NO. 1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信用信息管理!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单位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设计、 施工 、监理、检测、技术服务(含施工图审查、含消防技术审查、验收评定)等活动的 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简称“市场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查询、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信用平台 是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平台 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对接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 市场主体单位信用信息依法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人员信用信息 依法依规采集, 原则上不公开

NO. 2

对D、E级的市场主体单位,约谈、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D、E级的市场主体单位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 约谈

  • (二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 (三)在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行政检查中加强监管, 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四)在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中作为参考;

  • (五)在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评优活动中, 予以限制考虑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可采取上述规定措施外, 对信用等级为E的市场主体单位 ,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在违法情节对应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D、E(严重失信的除外)的市场主体单位 ,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 建立重点关注名单

分值等级划分及释义如下:

序号

分数区间

等级

等级释义

1

90(含本数)以上

A

信用优秀

2

[80,90)

B

信用良好

3

[70,80)

C

信用中等

4

[60,70)

D

信用一般

5

60(不含本数)以下

E

信用较差

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计分,等级直接判定为E


NO. 3

施工单位分值信用评价分值计算规则

原文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8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用行为评价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业诚信水平,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内,市、区(含市空港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用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状态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设计、 施工 、监理、检测、技术服务(含施工图审查、含消防技术审查、验收评定)等活动的 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简称“市场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查询、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制订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认定、公开、共享及应用等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与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记录、归集、推送、应用等工作。

市住建监测研究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下称“信用平台”)。

镇街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与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本市建设工程消防等相关行业组织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通过信用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平台 是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平台 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对接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七条 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目录,市场主体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在下列范围中采集: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注册登记信息、联络方式、资质、人员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

(三)行政管理信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及其他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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