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问题;二是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三是本案拍卖是否应予撤销。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
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
且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
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国有资产排除在法院可强制执行财产之外,也没有必须要取得审批权的规定。
故申诉人提出的该拍卖标的物属于国有资产,拍卖时未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拍卖公告发布时间问题。
2016年4月22日汕头日报刊登的拍卖告示系申请执行人刘荣坤的个人行为。
执行法院已于2016年4月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拍卖公告》,符合相关规定。
故申诉人称拍卖公告仅提前三天发布的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号牌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A7822号牌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荣坤等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作为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即可以参加竞买。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认识。
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0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5182360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分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分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
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号牌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竞买人系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诉人称该拍卖标的物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执行法院没有告知竞买人,也不作专项明确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问题。
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发布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温馨提示等,且在拍卖公告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按现状拍卖,现被原承租人占用,执行法院不承担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特别说明,还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从以上可以看出,执行法院已经履行了告知提示义务。
申诉人自愿报名参与竞买,无论其是否真正详细阅读了拍卖公告,均视为其已经了解了该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同意接受上述拍卖条件,其参与竞买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根据该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额交付价款后,人民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送达买受人,该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是取得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
在本案中,申诉人未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价款,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向其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进而也不能确定产权登记能否变更问题。
故申诉人称该拍卖标的物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做专项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项拍卖是否可予以撤销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过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与上述规定不符。
综上,申诉人陈载果提出的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该拍卖行为应予撤销并退回保证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