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影响分析:
1、债权性资金退居幕后,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人活跃台前
就目前市场情况来看,近期设立的政府基金参与方多为银行和信托等传统资金方,而在《办法》发布之后,这一情况可能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方面,由于政府投资基金将不能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产品直接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方式受阻;另一方面,按照《办法》中所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如超出政府回报要求的收益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分享,但投资方要共同承担风险,政府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和最低收益。在这种条件下,银行或信托只能通过加设一层的结构化设计,并选择新的劣后方来承担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兜底条款,才能继续参与政府投资基金。且不说劣后方的承诺能否达到与政府同样的担保效力,是不是会对投资者积极性造成影响,单从政府角度而言,不能也不用再承诺最低收益也将影响其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侧重点,使其的主要关注点由资金成本转为资源注入能力和产业协同效应,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人将会更多地参与到政府投资基金中去,这也将对政府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对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要求提高
基于去杠杆、稳增长的政策性目标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供给侧改革的基调,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将主要围绕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设立,投资方式也将向股权方式倾斜。
对于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而言,一方面,此类项目通常有较高的风险,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更为合适;另一方面,从这些企业本身需求角度出发,除了资金方面的支持,更需要投资方提供资源与管理方面的扶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更有利于资源注入。而在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目前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并购整合,剥离低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重组优质资产,进而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债权和夹层投资并不足以提供如此高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也需要以股权方式进行布局。
为了在完成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人合理回报,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不但要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判断能力,还要能够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地方产业的整体发展。
随着政府投资基金的逐步推广,各方面的规范逐步完善和市场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投资机构将会迎来更多的参与机会和更高的业务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