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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倩 本报记者巴家伟
编者按:行政效率高、行政透明度高,是长三角一带城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比较优势之一。近年来,以上海、杭州为代表的长三角经济圈城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经济发展活力方面进行了很多积极尝试和探索,为区域经济持续健康释放发展活力和潜力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在大连市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学习沪杭等城市的行政审批改革经验,显得十分必要。
上海市和杭州市的环保行政审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先行先试相关政策及自贸区环保制度创新等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和先进举措。高效、透明的审批环境,造就了区域营商环境的比较优势,促进长三角经济带长期保持着强劲的经济发展活力。
上海市环保审批改革的五大方向
上海市环保局将其当前环评审批工作方向总结为:一是要处理好强化和弱化的关系,强化制度建设和中后期管理,弱化审批过程中的不必要环节。二是处理好开环和闭环的关系,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衔接,打破环评管理小闭环,强化全过程管理的大闭环。三是处理好高效审批和严格履职的关系,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更要严格履职。四是处理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关系,进一步突出规划环评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五是坚决清理历史旧账,清理整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问题。
围绕这五大方向性问题,上海市在环评审批改革上大胆尝试,通过“豁免一批、下放一批、简化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了市区两级环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一是制定豁免名单。豁免环境影响小或者不存在环境影响的部分产业、服务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出台了《上海市常见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目录》,明确了涉及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十二大类42小类建设项目不需进行环评审批。二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在“同级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环境影响比较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局下放到各区县环保局。三是推行规划环评,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大力推进专项规划环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在环评的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四是规范环评审批行为。要求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环评文件等级,推行环评技术评估工作,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为环评审批提供技术依据。据了解,下一阶段上海市环保部门还将继续细化分类管理目录,探讨将部分社会服务业项目审批权下放到街镇,探索推进部分项目告知承诺制度等,从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杭州环保审批权力下放事项缩减
杭州市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惊人,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市借鉴。环保领域的审批改革在浙江省环保厅的大力支持下,取得显著突破。
浙江省环保厅通过省政府发文、省厅专题辅导等方式,全力支持杭州市的环保审批改革创新工作。一是全面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浙江省环保厅在依法全面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分级管理规定,将69.5%的省级立项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市、县,有效地缩短了环评审批时间。二是制定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浙江省环保厅在广泛征求市县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四次出台了《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文件明确规定,中小型停车场、房屋装修、场地改造、软件研发类企业等污染较小、对生态环境影响不明显的中小型建设项目不需要再编制环评报告并审批。
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杭州市环保部门自身也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创新:一是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属地。除重污染高风险项目外,包括市级立项的项目也下放到属地办理,2016年市级仅审批30多个项目,市级环保部门强化了对全市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侧重指导业务、制定政策。二是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环评审批、验收承诺备案制。即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全面实行审批、验收备案制度,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三是对国家级、省级园区试行“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主导作用,对“负面清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类别及审批程序实行简化;四是通过申报、约谈、惩戒等方式,主动作为,严格管理环评单位,推进环评质量提升。
原标题:继续加大环保审批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大连日报巴家伟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以下简称《项目类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项目类型》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各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补充不需要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保评〔2013〕147号)的附件《本市常见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以及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典型行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4〕358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