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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心”的感谢信送给“用心”的法院人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08 17:37

正文

当事人:“李法官,前段时间给您添麻烦了,为我们一家的权益奔波忙碌,你的付出我们一家将永远铭记在心,我想着必须要当面答谢您,特地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达心意”

李永栋:“谢谢你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但我已经调离城中法院了,你可以送给我之前的办案团队……”

“您的善举不仅仅是对我经济上的支持,更是对我精神上的巨大鼓舞。让我们一家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让我相信在这个法治社会里,公正与善良始变终并存。”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永栋所带办案团队收到一面锦旗和一份手写感谢信。感谢信字里行间饱含真情、令人动容,用朴实的话语表达着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情真意切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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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要从2023年说起,2023年 11月,张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时发生意外不幸离世。随后张某家属与物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分两期给付张某家属赔偿款共计90余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抵押协议,约定若物业公司不能支付上述赔偿款则以其一处房产进行抵押赔偿。协议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未能按时全额支付赔偿款,也不能及时配合张某家属对抵押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且矛盾激化。2024年7月16日,张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法官首先与原告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的事实,原告明确是由于物业公司在不能按时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又以不同理由反复推诿不愿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其对物业公司不再信任才提起了本案诉讼。随后,法官联系物业公司开展调解工作,物业公司告知法院目前运营存在的现实问题,表明其对案件基本事实及赔偿款金额不持异议,无法及时履行约定系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其愿意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在明确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调解基础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向物业公司详细阐释了其在案涉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劝导原告给予物业公司缓冲时间,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定纷止争。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且协议在案件审理期间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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