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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为前夫还债,婚姻法24条错了?

底线思维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2-28 10:15

正文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李胜

婚都离了,前夫欠的债还要还吗?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肯定是没有这个道理的。但现实却并不是这样,因为法律的规定刚好相反。就算是离了婚,前夫欠的债,不管你是否知道,是否用过,都照样要还。

这就是传说中的“婚姻法24条”。其实,所谓的“婚姻法24条”,并不是《婚姻法》本身的内容,而是司法解释。《婚姻法》共有三个司法解释,这个规定出自司法解释二。

近日,因为媒体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再次受到关注。

媒体的报道称,这个规定已经影响到了为数不少的人,其中不仅有饱受债务压迫的普通人,还有前面刚判过类似案子后面自己就亲身遭遇了同样经历的法官。他们也像上访者一样,建了QQ群、微信群,相互倾诉,交流经验。当然,这种时候,少不了专家学者出场,批评这个不近人情的法律,这个“婚姻法24条”是“国家一级的法律错误”。

不过,这个报道也不经意间透露了一些重要却很容易被忽略的的细节。

二十四条风波有普遍意义吗?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息。这就意味着,实际上遭遇此类问题的主要是女性,比例接近九成。而且,这其中,八成以上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再加上一半以上的人称,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就可以推断出,碰到这个问题的基本是“中产”女性。社会中下阶层人群是不大容易碰到这样的问题的,男性也相对要少一些。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带有浓厚的城市“中产”特色的问题。

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创建“二十四条公益群”的群主是一个曾经喜欢过王尔德的“老愤青”(报道原文如此)。

这虽然是一个非常个人化的文学爱好,但同样很能表明这位发起人本身的城市中产身份。因为,即使是在文学爱好者群体里,王尔德也是一个“中产”色彩相当浓厚的作家。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这位群主为这个群订立的群规规定,该群严格禁止以“秦香莲拦轿喊冤”的形象来为整个受害者群体代言。也就是说,她们虽然遭遇了难以解决的麻烦问题,但她们并不想让整个社会认为自己是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这恰恰是媒体在报道类似遭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的人群极力在媒体上打造的形象,但她们耻于这样做。这同样是具有明显的“中产”特色的维权方式。

我们在媒体上常见到的维权者采取的策略一般是,并不直接对抗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将对抗的对象指向具体的人或者机构。换言之,就是他们通常不是认为法律规定错了,而是遇到了枉法或徇私舞弊的情况,遭到了不公正待遇。

而这个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群体采取的策略恰恰相反,她们把自己的对抗毛头直接指向了法律本身。她们希望向社会表明的是,不是她们自己本身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错了。

因此,同样与一般具体的维权案例不同的是,她们没有将自己的诉求指向改变司法结果,而是要修改法律规定。而且,她们显然是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懂得按照规则行事。

她们的具体做法是,积极游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通过立法机关和议政参政机关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修改法律规定。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带有明显的城市“中产”特征的维权行动。

现实中更普遍的情况是什么?

那么,这个24条是否真的错了呢?实际上,近些年来,关于这个规定的争议一直存在,但却始终未能被彻底推翻,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就这个问题解释过,指出这个规定目前没有问题,不需要修订。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需要承担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必然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就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出了司法解释三,详细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以至于有人干脆认为,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简直不是结婚,而是共同成立一个股份制的公司。

在此后的法律实践中,也已经逐步明确,在婚姻期间,两人的共同财产,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作出的处分决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这其中,最广为人知的便是,一方在婚内赠送给“小三”的所有礼物,另一方都有权讨还。

毫无疑问,这种对婚内财产的单方面处置一定时背着另一方的,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前就将共同财产赠送给了小三,女方同样是有权通过讨回来重新分配的。也就是说,被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仍然有权提起诉讼,重新分配。

既然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婚姻存续期间被隐匿的财产,这是权利,那么相应的,在婚后也就要承担婚内隐匿的债务,这是义务。这就是说,如果要废除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被隐匿的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配的规定,那么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同样可能要面临重新审视的风险。

一个值得注意的简单的事实是,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除了极少数的极端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女方是不用承担家庭债务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女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极少获得财产分割。

因为,农村的婚姻至今仍然是,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要到男方家庭生活,而这个家庭的财产都是属于整个家庭这个共同体的,债务也同样由这个家庭的共同体来承担。

因此,女方在离婚时虽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会像城市这样,对包括房子、车子、存款等在内的所有财产都进行清算和分配。

当然,随着更为年轻的农村夫妻越来越多的选择在婚后到城市生活,买房、买车,建立属于两个人自己的小家庭,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城市化”,和城市的离婚一样,要进行财产分割。但对那些始终在农村生活的家庭来说,仍然保持着原来的规则。

不普遍背后的普遍

要求隐匿财产的权利与承担隐匿债务的义务,看上去很对等,但隐匿行为使得主张权利很困难,可债务往往会自己找上门,这里又存在着不对等。

就普通人的观感而言,婚姻中的隐匿行为似乎也该受到“惩罚”;即使按股份公司来理解婚姻,两个大股东互相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问题,也是不合适的。“婚姻法24条”能够在舆论场里翻起些浪花,当事人能够得到不少同情,正是因为人们普遍有这样的想法。

但现实世界复杂得多。家庭和谐自然不用隐匿,可如果娘家有难,男方不愿支援,这种时候隐匿重大财产的转移,或者偷偷借债,有时也是不得不为。“婚姻法24条”的存在不仅默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有嫌隙的家庭多少也算是种保护。

现在社会上经常听到一种说法,目前的婚姻法根本不是保护婚姻的,而是离婚指南,尤其是财产分割指南。之所以出现这种声音,就是因为婚姻法对家庭作为共同体的保护越来越少,而越来越倾向于保护个人的权利。

而这也是2001年以来婚姻法的历次司法解释出台之际都会遭到强烈批评和质疑的原因,“婚姻法24条”风波也是在这个大背景中爆发的。婚姻法究竟应以家庭这个共同体为本位,还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

这个问题本质上其实与近些年来关于土地私有化的争议情况类似。许多人认为,土地应当彻底私有化,而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应当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里的差别就在于,作为集体中的个体,在集体中的权利究竟如何界定?如果彻底私有化,那么个体在退出集体的时候,就可以通过转让交易彻底退出;而坚持集体所有制则意味着,个体可以退出集体,但土地作为不动产,仍然应当由村集体处理,最多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但不能由个体全权处置。

因为,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人来说,土地应当属于农民,也就是种地的人。退出农村集体一般的原因都是,通过各种方式进了城,土地对他们而言已经不再重要。但对那些没有进城的人来说,土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婚姻法24条”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烈的“中产”特色的话题,而不具有普遍性;所牵涉的实际案例更是五花八门,而不是风波中那些当事人无端背债的同一类结局。

更何况,如何规定的前提,不仅仅是充分研究纷繁的案例与可能性,关键仍然在于明确婚姻法究竟应当以保护家庭共同体为本位,还是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不解决这个问题,“婚姻法24条”就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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