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关键技术与商业模式的更新迭代,《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显示,各个国家从法律层面界定金融科技的难度较大,各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对于如何界定“金融科技”并无统一定义。为了鼓励金融科技发展,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采取包容性的法律政策。
例如,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则是把金融科技创新风险局限在“监管沙盘”内,美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科技无明确规定,但对可能使消费者受益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美国采取宽松的“无异议函”政策,以降低创新企业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鼓励创新。
对于如何在金融科技领域研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认为,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建议以“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理念,构建我国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刘志坚表示,从一国金融科技的生态体系来看,不仅包含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创新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和提供金融合规科技应对方案的监管科技公司,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它们与金融科技投资机构、商业模式孵化器、金融监管机构、科技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共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与变革。
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科技生态体系,《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建言:一是控制金融科技风险,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适度监管;二是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三是专设金融科技监管职能,拟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四是强化行业协会自律,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化体系;五是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六是预防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七是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