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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你到天边 | 吴青峰
来源 | 斑马的育儿乐园 | banma2050
1
如果要问近期最让人震惊的社会事件,大概就是这起12岁少年弑母案了。
12月2日,湖南益阳12岁的少年吴某,因为抽烟被母亲管教而心生怨恨。
吃过晚饭后,他从厨房拿起菜刀冲进二楼母亲的卧室,砍刺20刀,将母亲残忍杀害。
随后这个少年拿起母亲的手机向自己的班主任请了假,处理了自己身上沾了血迹的衣服,把菜刀扔到了屋后的鱼塘里,对来寻找母亲的外公应答自如,还带着弟弟到爷爷家吃了早饭。
警察赶到后,带吴某回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他还在楼下笑,
“脸上没有一点害怕的表情。”
“12岁少年弑母”本身就已经是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人伦惨剧,在审问时,他的回答让人背脊一阵阵发凉。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那以后怎么办?”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
这个少年杀人后表现出来的那种可怕的冷静和极深的城府,甚至远甚一个成年人。
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12岁就敢杀母的孩子也的确比成年罪犯还要可怕得多——
他是一个从童年就已经开始显露特征的精神病态者,对社会的潜在危害不可估量。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让亲人都感觉到毛骨悚然的少年,却在今天被警方释放了。
理由是吴某是没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
别骂警察不做事,警察也只能按法律行事。【未成年人保护法】才是吴某有恃无恐的保护伞。
谈起这场悲剧,孩子的父亲和奶奶脸上没有一点悲伤,好像死得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
他们反复提的只是要孩子回学校读书,落了好几天课需要补一补。
可以想见周围家长对这件事的反对有多深。
学校还有几百号孩子,每个孩子背后又是一个家庭,把吴某放回学校,无疑等于给学校和社会安了一枚不定时的炸弹。
而我更怕的是,亲属会给吴某改个名字换个身份,送到异地上学。那些被蒙在鼓里的老师,万一出于责任心管教了吴某,后果不堪设想。
据说,这个孩子已经得到了政府的“妥善安置”,还真是找了老师去给他“补课”。
但是文化课能补,人性这堂课真的能补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14岁前杀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而即便超过14岁,只要不满18岁,也只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死刑是肯定不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善意的法律,它制定的前提是愿意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天真可爱的:小孩子能犯多大的错呢?要多给他们机会。
但是不好意思,孩子一旦坏起来,比成年人更坏千倍万倍,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恶的界限在哪里。
2
上网随手一搜,就能查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惊悚案例:
13岁的女孩覃某,跟同岁的周某是邻居、同班同学兼好友,但就因为覃嫉妒周某比自己漂亮,居然起了恶念。
她找了借口请周某来家中玩,趁其不备用木凳将好友砸晕,然后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某杀死。
更恐怖的是,这个只有13岁的女孩,还将好友的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冷静地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这么微不足道的杀人理由,这么凶残的手段,
最后却因为覃某作案时未满14岁而没有对她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收容教养三年,赔偿周某父母10.8万元。
北京石景山也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 “四少年绑架杀人案”。
4名少年(2个17岁,1个16岁,1个15岁)因没钱去网吧,而策划了一起绑架案,目标是自己一名“有钱”同学小雨。
在谋划的时候,他们就清楚地知道:
“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
就因为他们“懂法”,所以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还残忍杀害了小雨。之后才打电话勒索150万赎金。
结果果然如他们所料:2个17岁少年被判无期,16岁少年被判15年,15岁少年被判3年。
4少年听到判决后相视而笑。
果然,没一个判死刑。
3
吴某、覃某和北京四少年这样的未成年犯罪者,他们不是什么淘气犯错走弯路的熊孩子,他们就是恶。
但凡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给12岁孩子机会”的圣母,就问一句话,把他放到跟你孩子一个班,你干不干?敢不敢?
法律给他们机会,可是谁又给被害者机会了?
更何况,普通的孩子淘气犯错也要被批评教育,而这些少年杀人犯居然可以没有任何惩戒地走出警局大门。
对法律没有丝毫敬畏的他们,难道会自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说实话,我不是太信。
2010年,有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韦某,在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未负任何刑事责任。到了2011年,他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
而2015年11月,减刑保释后的韦某,又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了一名11岁女孩。
谢天谢地,他终于19岁了,可以负刑事责任了。
但那些无辜受到伤害和送了命的人,就该成为牺牲品吗?
这些年,未成年犯罪率直线上升,而且呈现低龄化趋势。
一项未成年犯罪调查显示,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在2001年是12.3%,到2016年已经达到20.11%。
4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有收容教养的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遗憾的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
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所以“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难以落实。
美国对待未成年犯罪和我国有类似的地方,都是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