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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编本)》

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20-11-20 17:56

正文


本书既是一本学习刑法的工具书,又是一本开展刑法研究的学术著述。对从事刑事立法、司法和教学研究的学界同仁以及学习刑法的学子们和广大读者们,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 新中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的刑法,是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那时还没有条件制定刑法典,为了配合社会改革运动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法覆盖面不大,办案主要靠政策。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并没有忽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


早在1950年,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曾集合了一批法律专家,如陈瑾昆、蔡枢衡、李祖荫、李光灿等,他们先后起草出两个刑法文本:


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2章157条(总则33条、分则124条);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除序言外,包括3章76条(第一章犯罪7条、第二章刑罚19条、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50条)。


不过,这两个稿本都没有拿出去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也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5个组织法,从那以后,刑法的起草工作正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法律室于1954年10月开始起草, 到1957年6月28日,已草拟出第22稿。


这个稿子经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还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决议作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也做了,但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


原因是1957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的政治运动,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小的冲击,足足有三四年时间,刑法典起草工作停止了。


直到1961年10月,才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其中也包括中央政法小组的几次开会审查修改,到了1963年10月9日,拟出第33稿。但是,在这种猛烈的政治运动的冲击下,刑法典草案第33稿也就不得不束之高阁了。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开始有所重视。



叶剑英委员长在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特别是邓小平同志1978年10月的一次谈话,具体指出:“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 。


就在这次谈话以后不久,由中央政法小组牵头,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改工作,先后搞了两个稿子。


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并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了明确的指示。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抓紧进行立法工作。


刑法典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了三个稿子。


第二个稿子于5月29日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之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中国1979年刑法典宣告诞生。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30年第一次有了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一起,都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批通过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新中国刑事法典从无到有,其意义是巨大的、深远的。 从此以后,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审判由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都要引用法条作为依据,不引用法条的刑事司法文书一去不复返了。1979年刑法典共有13章192条,其中总则5章89条、分则8章103条。它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强大法律武器,也是教育广大公民提高法治观念、预防违法犯罪的上好教材。



二、 对1979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1979年刑法典从整体上说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好法。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



1981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空间效力上,除了刑法典规定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外,还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

(2)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规定。

(3)在刑罚种类上,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增加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还可剥夺军衔。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未采纳这两个附加刑。

(4)在量刑制度上,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个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在缓刑制度上,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

(6)在分则罪名上,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1979年刑法典只有129个罪名,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通过之前,已增加到262个罪名。

(7)在分则法定刑上,提高了不少罪的法定刑。

(8)在罚金上,开始对某些犯罪规定罚金的数额,包括普通数额或倍比数额。

(9)在法条适用上,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扩大了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88条)所规定的犯罪的适用范围。


从上述补充和修改情况来看,中国在制定刑法典之后,对刑法立法工作仍然是抓得很紧的,对司法实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也是有力的。


但是,由于在刑法典之外,还有这么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分散、零乱,不便于全面掌握。


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在犯罪现象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


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轨行为,哪些应规定为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对社会上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犯罪进一步加以科学的归纳和分类,这些都要作通盘的考虑。


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要求全面系统地修订刑法,把这些分散、凌乱的规范统一加以整合。这个呼声反映到国家立法部门,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 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1997年刑法典的公布施行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将刑法典的修订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之后即开始调查研究、开座谈会、汇编条文、征求意见、拟刑法修订草案稿本等工作。


1996年12月,立法工作机关将一部较为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并决定提交1997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并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这部新刑法典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部新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实施以后17年时间内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经过研究、修改、整合后编入刑法典有关部分,同时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到刑法典分则中去,这样就使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整,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更加明确、具体,法定刑之间更加平衡,可操作性更强。新刑法典共有15章452条,其中总则5章101条、分则10章350条、附则1条。包含的罪名有412个,其中源自1979年刑法典的罪名有116个,源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罪名有132个,修订中新设的罪名有164个。


新刑法典的公布施行,基本实现了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加强了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也引起了国际刑事法学界的重视。



四、 对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的局部修改补充



1997年刑法典的完备性,也还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陆续作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典总则以及分则具体罪上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


此外,立法机关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的修改,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出于文字技术的考虑,删除了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中的资助对象“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删除了第109条叛逃罪罪状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五、 对1997年刑法典的立法解释


从2000年4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997年刑法典作了9次立法解释,这就是:


1. 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 2001年8月3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3. 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4. 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5. 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6. 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7. 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8. 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9. 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上述立法解释解决了刑法适用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准国家工作人员问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两个法律用语的含义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哪些特征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范围确定问题;《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一词的含义问题;《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问题。


“刑法立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而不是修正,它的效力与刑法典文本的效力是同步的;而“刑法修正案”则是对刑法所作的修正,即修改或补充,它的效力要遵循《刑法》第12条的规定,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点规律性的认识:


第一,新中国刑法是随着新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只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刑法也不断发展:先是制定1979年刑法典,后经不断修改补充,又修订成为1997年新刑法典,之后又不断修正,现已基本完备。当然还要进一步趋于完善。


第二,对刑法典的修正方式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1979年刑法典生效之后的修改补充,主要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而1997年刑法典生效之后的修改补充,除了颁行一个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外,其他均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可以说,已经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典修改补充方式的基本地位。采取修正案方式的好处是不打乱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条文的排列次序,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实际操作和掌握运用,也便于广大公民的学习和遵守,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刑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采取“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形式,标志着中国刑事立法技术日趋成熟。


第三,对1997年刑法典的修正,截至《刑法修正案(七)》,都是针对刑法分则具体罪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除了继续对刑法分则具体罪作出修正外,首次对刑法总则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规定,如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从宽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采取从宽措施,对刑罚结构特别是死刑与生刑的衔接问题作了调整和完善,对缓刑制度作了大幅修改,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等等。尤其是该修正案废止了13个罪的死刑,在死刑改革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起着示范导向的作用,意义巨大,影响深远。


第四,我国刑法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成绩斐然,但也不能就此止步,因为刑法还有改革和完善的不小空间。 比如,犯罪与犯罪之间的竞合问题,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某些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存时如何并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对此显然是未予置理的;信息网络高速发展条件下所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也值得立法机关密切加以关注,适时作出回应;特别是死刑问题,改革之路还任重道远。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的刑法立法分阶段、有步骤地一一予以稳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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