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当事人利益之外,律师还要为法治贡献什么--从委托代理尤同学架设私服案谈起
作者商建刚、高才。配图为《传奇3》游戏人物壁纸。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名词解释】私服:是指私自设立服务器,利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经出版单位出版或者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出版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
律师的天职是什么?除了通过合法的方式穷尽各种合理的办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否也应当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做一点贡献?今天讲述的案例,便引起我深深的思考。
案情回顾:
第一次见到尤同学时,我很难将他温文尔雅的形象和私自架设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行为联系起来。从他的口中,我了解到整个事件的发生经过。
因为精通网络技术,尤同学一走出大学校园便谋得一份网络技术工作。2004年,网络游戏《传记3》在中国非常火爆,尤同学和在工作中结交的两位朋友打起了通过架设网络游戏私服赚钱的主意。那时候,私服在中国早已存在了,许多网吧甚至通过提供私服来招揽顾客。抛开稳定性等问题,私服和官服一样能给玩家带来很好的游戏体验,甚至由于私服里极易获得官服中很难获取的极品装备、私服游戏玩家人数少、私服提供的服务更加周到等原因,不少玩家更愿意通过私服来更好地体会游戏带来的乐趣。发现了私服这些吸引玩家的优势,尤同学等便决定通过架设《传记3》的私服并向游戏玩家收取费用来牟利。
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却并不知道这件事情可能涉嫌犯罪。在那时,架设私服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未有人因为架设私服而受到刑法的制裁,尤同学也从未想到有一天会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那些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一个“网络无版权”、网络游戏私服不违法、互联网就是免费的阶段。今天看来,这是不可想象的。
在利益的驱使下,尤同学等人组成的团队开始了他们的“事业”。2004年8月,他们在明知黑通公司是网络游戏《传记3》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将从他人处非法取得的7套《传记3》网络游戏版本,改名为《天子传记》,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在互联网领域,自然而然产业链就形成了,有些人专门攻击网络游戏官方服务器,有些人专门负责偷盗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有些人负责兜售网络游戏程序,尤同学通过互联网买到了网络游戏程序。随后,他们向北极兔公司购买租用2500M和200M虚拟主机,并绑定了www.a*.com和down.3*.com的2个域名。尤同学还分别租用并委托上海印网公司和浙江艺乌公司管理了IP地址为63.128.56.**等七台服务器,架设了《天子传记》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天子传记》网络游戏,提供客户端下载、游戏论坛服务等。
2005年1月初,尤同学用其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开设了3个账户,并发布在互联网上。他们推出了费用为人民币90元和人民币300元的两种会员制,招揽全国各地的《天子传记》网络游戏玩家,不同的会员费用能在游戏中享受到的服务也不相同。那个时候,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未兴起。游戏玩家需要登陆www.a*.com或down.3*.com网站,汇入数额不等的人民币至上述3家银行的账户内,经团队确认后,方可进行《天子传记》网络游戏。
尤同学购买了网络游戏服务器程序、客户端程序、域名,租赁主机,架设私服并为私服在互联网上做广告,从筹备实施到能够获利,花费了半年时间。尤同学等人架设私服的运营能力,引起了黑通公司注意。黑通公司指派员工应聘到尤同学的工作团队中去,并安排玩家进入游戏运营QQ群,了解私服的运营状况。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尤同学实施了监控,在充分掌握其工作、生活规律、经常出现的场所和同伙等情况后,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由于《天子传记》的服务器、运营网站、运营游戏的关键人员等都不在同一个城市,公安机关安排了六路人马同时到位后一起行动,实施抓捕。2005年5月25日,尤同学在浙江义乌的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同伙相继落网,他们架设的私服也依法被取缔。
至此,尤同学等三人架设的《天子传记》游戏服务器端在互联网上运营,招揽会员玩家近2000人次,全部收入达人民币50万余元。
公诉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指控被告人尤同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架设游戏服务器端,采用会员制形式非法运营,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犯侵犯著作权罪。
作为代理律师,我提出了辩护意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的“复制发行”应当理解为“复制且发行”的行为。而尤同学并没有复制网络游戏。他仅仅购买了侵权复制品,再对外运营,可视为发行。因此,本案严格依法处理应不构成犯罪。
2006年2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一、尤同学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尤同学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两高的此司法解释,颁布在本案发生2年之后。
尤同学获得了缓刑,且无需在一审判决之前缴纳罚金,法院要求在判决之后缴纳罚金,这是始料未及的。缓刑之后,尤同学的网络技术才能很快被网络科技公司看中,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缓刑之后尤同学亲自登门拜访,向我表示感谢,我和他说:“你运用网络游戏的技术和运营能力是过硬的,现在又有了一份好工作,还是认认真真把力气花在阳光大道上吧。”虽然从此再未谋面,但我相信他一定会带着力量健康地工作和生活。
办案心得:
1、辩护角度的选取十分重要。本案是中国第一起私服刑事案件。从网络游戏行业以及著作权法的本质来说,复制、发行均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应当可以通过刑法予以追究。但是,刑法在立法之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条文中使用“复制发行”的表述意思并不明确。因此,当我从这个辩护角度提出意见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2、律师的辩护利益是什么?律师辩护的利益包括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还包括推动法治进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推动法治进步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之间产生局部冲突的话,律师辩护利益排名前三还是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利益。在律师辩护的过程中,是否会有律师自己的利益?除了当事人支付的服务费用之外,不应该有律师自己的利益。诸如,通过某一个辩护案件扬名,一战成名,这些都不应该是律师辩护的目标。
3、踏实把握现在才能面对未来。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断适应社会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产生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机会,对于法律行业也是如此。面对变化缤纷的世界,坚持对专业和本行业的钻研是了解未来、把握未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