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当事人利益之外,律师还要为法治贡献什么--从委托代理尤同学架设私服案谈起
作者商建刚、高才。配图为《传奇3》游戏人物壁纸。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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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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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是指私自设立服务器,利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经出版单位出版或者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出版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
律师的天职是什么?除了通过合法的方式穷尽各种合理的办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否也应当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做一点贡献?今天讲述的案例,便引起我深深的思考。
案情回顾:
第一次见到尤同学时,我很难将他温文尔雅的形象和私自架设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行为联系起来。从他的口中,我了解到整个事件的发生经过。
因为精通网络技术,尤同学一走出大学校园便谋得一份网络技术工作。2004年,网络游戏《传记3》在中国非常火爆,尤同学和在工作中结交的两位朋友打起了通过架设网络游戏私服赚钱的主意。那时候,私服在中国早已存在了,许多网吧甚至通过提供私服来招揽顾客。抛开稳定性等问题,私服和官服一样能给玩家带来很好的游戏体验,甚至由于私服里极易获得官服中很难获取的极品装备、私服游戏玩家人数少、私服提供的服务更加周到等原因,不少玩家更愿意通过私服来更好地体会游戏带来的乐趣。发现了私服这些吸引玩家的优势,尤同学等便决定通过架设《传记3》的私服并向游戏玩家收取费用来牟利。
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却并不知道这件事情可能涉嫌犯罪。在那时,架设私服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未有人因为架设私服而受到刑法的制裁,尤同学也从未想到有一天会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那些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一个“网络无版权”、网络游戏私服不违法、互联网就是免费的阶段。今天看来,这是不可想象的。
在利益的驱使下,尤同学等人组成的团队开始了他们的“事业”。2004年8月,他们在明知黑通公司是网络游戏《传记3》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将从他人处非法取得的7套《传记3》网络游戏版本,改名为《天子传记》,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在互联网领域,自然而然产业链就形成了,有些人专门攻击网络游戏官方服务器,有些人专门负责偷盗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有些人负责兜售网络游戏程序,尤同学通过互联网买到了网络游戏程序。随后,他们向北极兔公司购买租用2500M和200M虚拟主机,并绑定了www.a*.com和down.3*.com的2个域名。尤同学还分别租用并委托上海印网公司和浙江艺乌公司管理了IP地址为63.128.56.**等七台服务器,架设了《天子传记》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天子传记》网络游戏,提供客户端下载、游戏论坛服务等。
2005年1月初,尤同学用其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开设了3个账户,并发布在互联网上。他们推出了费用为人民币90元和人民币300元的两种会员制,招揽全国各地的《天子传记》网络游戏玩家,不同的会员费用能在游戏中享受到的服务也不相同。那个时候,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未兴起。游戏玩家需要登陆www.a*.com或down.3*.com网站,汇入数额不等的人民币至上述3家银行的账户内,经团队确认后,方可进行《天子传记》网络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