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周律微金融
周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以律师的视角看金融,为大家梳理一点有用的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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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建议

周律微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0-30 16:39

正文

文章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随着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种类越来越多,规模逐年增大。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大多数企业多种多样的投资诉求。因此使用富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常见的投资选择之一。由于不同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在如何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要求运用到具体理财产品并确定其会计分类的过程中,企业面临重大会计判断。

本文以我国银行业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例,在总结和归纳理财产品市场状况和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要求,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对企业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如何按照准则要求进行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示例性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对企业确定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分类、注册会计师识别和理财产品会计分类有关的错报提供参考。

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状况与产品特征

(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状况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法规核准的范围内,运用银行在专业市场上的专业投资能力,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代理投资者进行投资而推出的理财产品,或称理财计划。在发展初期,参与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数量不多,理财产品资金管理的规模也不大。

2013年,银监会联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起理财登记管理系统,我国银行理财市场步入规范 有序的发展进程。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

基于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交易结构、发行主体、资产投向等交易要素,可以将理财产品分成各种类别。其中,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即理财产品合同条款是否对投资者的本息提供保障,对会计分类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从这个角度,可以将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两个大类。

1、保本型理财产品

顾名思义,保本型理财产品即银行向投资者承诺提供本金偿付保障的理财产品。按照银行是否提供收益保障,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保本型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承诺提供收益保障)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不提供收益保障)。

2、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能否收回取决于理财计划本身,银行既不提供本金保障,也不提供收益保障。按照产品收益的标注方式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

对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银行通常在发行说明书中标注预期收益率的上限,如果理财计划实现收益大于或者等于预期收益率,投资者将获得本金和基于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如果理财计划实现收益小于预期收益率,投资者将按照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 取得本金或收益。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资金损失。

净值型理财产品与公募市场的投资基金类似,银行定期发布产品净值,投资者通常可以在特定日期按净值申购或者赎回理财产品。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发行数量、存续规模及其在全部理财产品中的占比均呈现上升趋势。

自2016年以来,随着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监管政策的变化,银行理财产品正逐步向净值型产品转换,培育和发展净值型理财产品有望成为我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新趋势。

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及相关资料中的指导意见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一项金融工具合同。企业出资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将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该金融资产进行恰当分类,并按照分类结果对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列报和披露。在将会计准则规范要求运用到具体理财产品并确定其会计分类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适当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资料中有关金融资产分类的指导性意见。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金融资产分类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要求。

该准则要求企业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具体准则规范如表1所示。

表1 金融资产分类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提供的指南

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是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权威解读,是会计实务工作者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集中阐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规范要求,其中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内容摘录如下:

1、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2、具有活跃市场报价是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要条件

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三)证监会相关文件提供的参考


1、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2、制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融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未被分类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提供的指南


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是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权威解读,是会计实务工作者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集中阐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规范要求,其中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内容摘录如下:


1、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2、具有活跃市场报价是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要条件


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三)证监会相关文件提供的参考


通过审阅和总结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包括每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这些文件中,有关理财产品分类的内容摘录如下:


1、《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证监会明确指出了上市公司在理财产品分类中的不当做法,具体分类观点和发现的错误如下:


(1)分类观点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大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无活跃市场报价,通常情况下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视其流动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发现的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理财产品的分类不正确,如将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或无活跃市场报价的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将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理财产品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理财产品作为收益金融固定的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针对保本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结果,提供的指引如下:


(1)保本型产品的分类


对于保本保收益、有固定期限的封闭式产品,企业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该理财产品可以划分为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也可以指定为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满足准则关于指定分类的条件要求时,也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不得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分类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有固定期限的封闭式产品,一般应当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能够“穿透”至底层资产的理财产品,有一种观点支持在底层资产的现金流特征满足准则关于“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前提下,可以分类为应收款项。


三、常见理财产品会计分类示例


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受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以及金融资产本身的现金特征(包括时间特征和金额特征)影响。以下举例说明在不同持有意图下理财产品的分类。


(一)保本保收型理财产品


案例1:


甲企业于20X6年10月15日购买A银行发行的保本保收益产品《XX系列20X6年第XX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收益率5%,期限365天,存续期间不允许赎回,A银行业不提供产品净值。


分析:


该理财产品不可提前赎回,没有随时可以交易的公开市场,甲企业购入该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到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收入,表明其不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采用短期获利方式进行管理,因此不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该理财产品不可提前赎回且难以转让交易,表明该理财产品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所以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由于该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表明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甲企业可以将其划分为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能够可靠计量该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或者,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者为解决会计错配,也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案例2:


甲企业于20X6年10月15日购买A银行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系列20X6年第XX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当期偿付取决于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结果,银行不对本金或收益的提供任何保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5%,实际投资收益不足5%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结算,实际投资收益超过5%的部分,全部归属于A银行。产品期限为365天,存续期间不允许赎回,A银行也不发布产品估值。


分析:


基于与案例1相同的原因,该理财产品不能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


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到期本金和收益取决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而并不确定,因此其未来可收回额面临变动。据此,甲企业应将该理财产品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在后续计量中采用估值技术(比如基于预期收益金额和市场利率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的分类,目前实务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应用“穿透”原则的基础上考虑资产的分类。如果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的唯一来源。同时,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了理财资金的具体投向,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仅是借款资金的“通道”,投资者承担的该笔信托贷款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信托贷款的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率是固定或可确定的,除因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投资人可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据此企业可以将该理财产品分类为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但是,如果投资者无法获知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者基础资产不符合前述特殊情况的,均不支持将理财产品划分为应收款项类。


(三)净值型理财产品


案例3:


甲企业购买A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XXX钱包》。该产品持续运作,无固定到期日。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可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内,按A银行发布产品净值进行申购或申请赎回。该产品预期收益率4.3%,但A银行并不承诺对本金和收益提供保障。


分析:


目前市场中的大部分现金管理型产品的运作期限很长,或是永续类产品,因而都设置了灵活的申购/赎回机制。企业在购买此类产品时通常也以流动性管理需求为主。无论从产品属性,还是从管理层持有意图来看,未来可收回现金流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无论产品是否设定了预期收益率,均不适宜分类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


鉴于银行每日发布产品净值,且按该净值进行申购或者赎回,可以近似认为该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企业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购买此类产品,以短期持有、随时申购/赎回为目的,则可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的持有意图并不明确,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对理财产品会计分类的影响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放弃了现行准则的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引入了基于全新分类逻辑的金融资产三分类方法。有关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分类


要求以及对理财产品分类的影响简述如下。


(一)金融资产三分类的准则要求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基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具体如图3所示。



(二)对理财产品分类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将对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总体上


(1)对于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如果利息满足新金融工具准则 有关利息的规范要求,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其可能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对于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由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往往不能满足“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的准则要求,可能将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引入了“穿透”至基础资产(能够产生而不是转移现金流的资产)的分类原则,在穿透基础上考虑理财产品的分类将得到更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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