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妄议现实,继续埋头历史
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审判》,徐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神判的消亡
13世纪欧洲迟缓的交通和不发达的地方行政之特征,意味着立法变革只能是极其循序渐进地生效。因此,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的决定不仅代表了一个半世纪论争的巅峰,而且标志着实施这项新法令的漫漫征途之起点。神判废除的速度和彻底程度依地区的状况而异。最早和最明确的禁令出现在那些与教皇制关系密切的过早中央集权化且疆域偏小的王国内。在丹麦和英格兰,神明裁判的废除分别于1216年和1219年的王室法令中得以认可。[1]这两个王国皆与教皇制有密切联系。例如,两国皆在交纳彼得便士的少数王国之列,且在1219年的英格兰,包括教皇使节潘杜尔夫在内的摄政政体,支配着“领主权归属于罗马教廷”的一块教皇采邑。
其他君主国则更为缓慢地效仿。苏格兰王国和西西里王国的禁令颁布于1230年和1231年。瑞典摄政伯吉尔王公*废除了神判,不过其法令并未在瑞典的所有地区完全生效,因为该禁令不得不于1320年在赫尔辛兰德(Helsingeland)再次重申。当1274年马格努斯六世编撰挪威地方法时,曾在早期版本中闪亮登场的神判被悄无声息地遗漏了。单向神判在13世纪的法国是一件罕见之事。在西班牙诸王国,阿拉贡的詹姆斯一世(1213~1276年在位)“可视为神判在该半岛的首要敌人”。
神明裁判的消亡偶尔可在法庭档案中一睹真容,它们揭示了真实的司法活动而非立法规定。例如英格兰的诉讼卷宗,在1194年至1219年间包含了许多神明裁判案件,但此后神判案件便销声匿迹。瓦拉德登记簿[7]亦可出于这一目的加以分析,该登记簿包括1208年至1234年期间在匈牙利的瓦拉德教堂内解决的案件记录。鉴于这些档案是如此残缺不全,因而比较每年度的案件总数便毫无意义。然而,通过对任一特定年份内神判案件数量,与幸存记录中该年的案件总量进行比较,我们可获得对神判相对频率的一个重要评估。结果如图1所示。1223年之前,神判案件(包括那些下令进行神判但未执行的案件)几乎从未降至案件总数的3/4以下。1220年代后半期的孤立数据显示,神判案件在那时降至总数的一半或以下。1234年,大约1/4的案件涉及神判;而1235年即存有档案的最后年份,没有任何案件涉及神判。另一项重要统计是实际执行的单个神判总数与记录的案件总数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1223年以前、1220年代后期以及1230年代期间也呈现出下降趋势。
图1:瓦拉德登记簿
神判案件占记录的全部案件的百分比。注意,1235年所记录的案件没有一宗涉及神判。
此类统计数据须慎重对待。神判案件总数较少,尤其是在较晚的年份。在1234和1235年,分别存有11宗和7宗案件档案。尽管如此,除偶然性以外,并无确凿的理由相信这些档案以任何其他缘由幸存于世。因此,1208年至1235年期间从75%下降至50%、25%或者更少,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还可以注意到,在1226年以前,神判的最低频率出现于1216年,即拉特兰宗教会议的次年。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这份瓦拉德的图表想像为一个繁忙施行神判的教堂之证据,1215年宗教会议在此教堂导致了神判即刻而短期的削弱,而这也见证了反对神判的长远压力势不可挡。
存在关于此类持续压力的大量证据。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的法令不仅载入了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而且在13世纪和14世纪期间的众多教会会议中一再重申。例如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宗教会议(1255年)、莱昂宗教会议(1288年)和巴利阿多利德宗教会议(1322年)的教会法皆包含了神判的禁令。法国、德国和匈牙利的宗教会议也制定了类似法令,有时直接使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的措词。13世纪是一个宗教会议活动增强的时代,其中大部分皆深深地打上了英诺森三世重大宗教会议立法的烙印;并因此,在一个越来越有效且越来越地方性的层面上,神判的废除开始成为逐步实施的改革方案的一部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神判的彻底消亡。1230年代在德国乃至法国,发现神判案件并不令人诧异。在1250年代,甚至连汉堡大教堂的教长这样重要的神职人员仍然将人们提交神判。法律书籍往往也继续包含有关神明裁判的规定。例如,苏格兰的法律书籍《国王之尊》*重申了《格兰威尔论集》中关于神明裁判的规则,还重复了所谓“狮子威廉诏令”中有关神判的段落。这或许本只是一种好古癖,但尽管如此,它却意味着1300年左右相当权威的法律书籍仍然以现在时谈论着神判。
德国的法律书籍显示了神判的一种更为惊人的存续,令人难以对这反映了当时德国的实践产生质疑。尽管弗赖辛的鲁普雷希特(Ruprecht)在约成书于1325年的《弗赖辛人的法典》(Freisinger Rechtsbuch)中,将热铁和汤釜视为禁止的裁判(verbotene Gerichte),但他仍承认它们可以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大多数依据《萨克森明镜》的法律书籍皆认可神明裁判的某种地位。实际上,教皇格列高利十一世*在1374年庄严谴责《萨克森明镜》的理由之一便是其“错误的”法令,即“因盗窃或抢劫而丧失法律资格的任何人,若其再次被提起相同的指控,则不得以誓言证明自己的清白,惟有选择热铁、沸水或决斗”。这项有异议的条款仍于1436年为汉诺威市议事会作为现行法加以援引。14世纪最晚期的神判仪式之一来自莱茵兰。1423年汇编的洛尔施(Lorsch)习惯法明确规定冷水神判作为林区犯罪中的证明。
毫无疑问,德国是神判苟延残喘的一方地域,神判或许并不属于当时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只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和法官脑海中的一种可能性。中世纪晚期神判似乎蓬勃发展的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地域是欧洲东南部。神明裁判于13世纪进入希腊世界。(大概)1228年的伊庇鲁斯*记载了一起神判案件,1252年尼西亚(Nicaean)皇帝的法庭记录了另一起案件。神判被认为经由十字军战士的国家进入了拜占庭,这极为可能。《耶路撒冷法典》和《塞浦路斯法典》都载明了有关神判的条款,且直至16世纪,两部法典皆通行于东地中海沿岸的部分地区。此时,在希腊人、法兰克人、斯拉夫人和意大利人构成的世界性混合体中,在东地中海沿岸和欧洲东南部,神判存续于各式各样的文化背景之中。1341年在色雷斯人的市镇,一位女子以热铁洗刷了通奸的嫌疑;在塞尔维亚的法律中,1349年和1354年《斯提芬·杜尚法典》规定了热铁神判和汤釜神判的场所;在16世纪,神判为定居于意大利或在威尼斯做帮佣的伊庇鲁斯人所使用。
神明裁判存续的某些证据很难评价。例如在英伦诸岛的许多地区,高级司法权的授予应当包括furca et fossa,即“绞刑架和(神判)池”,其为普遍的特许状形式。这些授权恰如其分地持续至13世纪。1230年苏格兰的亚历山大二世正式废除神明裁判,但四年后他向圣鲁德(Holyrood)修道院授予土地,用于建造绞刑架和(神判)池。13世纪的苏格兰、英格兰和爱尔兰存在许多其他例证。最初的冲动是将这些仅仅视作法律保守主义所维护的刻板而古老的遗风,但这只是一种推测。一位最近的作者告诫道,“历史学家总是乐于假定这些不过是空洞无物的客套话”。
神判废除的年代表和地理志——远胜于其他任何事物——反映了中央权力的相对权威和教皇影响力的强度。一般的社会经济环境所起作用不大,除非在它可塑造其他两项因素之处。在乡村的丹麦,神判的废除远远早于城市的莱茵兰,因为丹麦由一个易接受教皇政策的强大中央君主政体所统治。欧洲在政治上分权的地区,诸如德国,则历经了神明裁判相对较迟的存续。在政治版图风云变幻的巴尔干半岛诸国和东地中海沿岸地区,既不存在决定性的国家干预,亦无强大的教皇影响;在此,神判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后被使用了四个世纪。神判有时残存于偏远之地(如弗里西亚),因为在那里更难执行反神判的立法。
正如在中世纪早期,神判从其法兰克人的发源地缓慢地向外传播,仅在11和12世纪才渗透至基督教王国的外围地区,因此神判的废除如今进展缓慢,在诸如英格兰和西西里等大多数中央集权和规训严明的政体内最为有效,而在地方分权的政体内则最为循序渐进。这种传播和衰落模式的一个奇特结果是,在譬如斯堪的纳维亚的某些地区,神明裁判的传入与神职人员对其开战之间,或许只有极小的时间间隔。在瑞典,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反对神职人员卷入神判的雷霆震怒,必定回响于一个刚刚才开始适应神判的世界之中,该习惯大概是作为11和12世纪信仰皈依的一部分而进入该国。这就恰似一股散播加洛林王朝影响的柔波细浪,为格列高利更急剧的训诫洪流所压倒一般。
格列高利的训诫最终大获全胜。至1300年,神判实质上已经消亡了。在法国的西南地区,“最后提到神判似乎是在1309年富瓦*郡的阿尔琴(Alzen)习惯法中”。法国北部地区最后出现的神判很可能早得多。在英伦诸岛,除仿古的法律书籍和特许状格式外,神判实际上已经灭绝了。罗杰·培根(Roger Bacon)在大约1260年的著述中提到僧侣的神判在“许多地区”继续存在,但这些地区大概并不包括他自己的祖国。著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正义之镜》(The Mirror of Justices)的作者是如此误解该习惯,以致他相信在神判时代,被告可能不得不将脚置于沸水之中!
然而,神判案例及相关立法皆可在1300年后的数个世纪中见到。例如1329年,当德国国王巴伐利亚的路易*的军队在摩德纳(Modena)安营扎寨时,本地居民与士兵之间发生的一起争端诉诸神明裁判:“摩德纳的居民否认指控,为揭示事实真相,他们提出手持烈焰灼烧的铁棒,而无任何伤害地承受之。”一个世纪后,里加宗教会议谴责神判,出席会议的神职人员宣称,神判“最应受谴责的是,它继续在我省某些主教区使用,而未在世上其他地区运用”。甚至在1541年,主教在西班牙西北部一个偏远的加利西亚(Galicia)主教区内巡视发现,“许多人……怀疑妻子或情妇对他们施以魔法……为查明这点……将她们带至教堂,以神圣的圣礼宣誓,或让其手置于热铁棒上宣誓……”。权威人士总结道,“由于这违背了我们不得试探上帝之戒律,且为一种恶魔的迷信,故我们将其革除教籍。”
正如预期的那样,孤立的习惯幸存了下来。关于神判的知识可能渐渐模糊,但从未消逝。文学和绘画上的艺术表现使得该习惯长存于人们的想像之中。克瑞西达(Criseyde)提出“以神判(ordal)或誓言(othe)”来平息特洛伊罗斯*忌妒的猜疑,某些传说中的神判往往是中世纪晚期绘画和雕塑所表现的主题。
尽管如此,仍值得强调的是,13世纪确实是一个转折点。孤立的神判案件,14、15世纪文学和文物对神判的提及,并没有多么重大的意义。1215年达到目标顶点的反神明裁判运动,1300年则攀上了成效之巅峰。此种证明形式,1200年曾作为各基督教王国司法程序的常规和功能性部分,而至1300年则变得退化、罕见和地方性了。12世纪各学派的决断和13世纪教皇制的强力改变了欧洲的法庭。
回复关键词 获取相关文章
烟花 | 大案 | 司法 | 宪法 | 伍雷 | 死刑 | 机场 | 枪丨上访丨司改丨无辜丨冤案丨申冤丨刑法丨刑讯丨律师丨人权丨旁听丨日本丨咨询丨阅读丨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