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护士0.4名;
二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护士0.4名;
一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三级综合医院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数量不得少于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人员按省级121-160人、市级61-90人、县级41-70人配备,
临床人员根据设立床位数以1:1.7确定。
按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0.8~1名卫生监督人员。
(一)综合医院、蒙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1.8的比例配备。
(二)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1—1.6的比例配备。
(三)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不超过121名;盟市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不超过61名;
县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旗县(市、区)按人口1:5,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旗县(市、区)按1:15,000的比例配备。核定人员编制少于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
开展临床医技服务的,临床医技人员编制按床位数核定,比例参照专科医院标准执行。
不开展临床医技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总编制控制在20名左右。具体核编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掌握。
(四)床位数与日均门诊量按1:3的配置比例计算,每增减100人次,蒙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对服务半径大,人口少于10万的旗县(市、区)医院,可酌情考虑适当放宽配置比例。
(五)在以上编制标准的基础上,
对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教学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相应核增人员编制。
(六)对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2-3%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七)在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经自治区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
,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一般按每万常住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
按照设立床位数1∶1.7的比例确定临床人员。
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实际开放床位与卫技人员比例不少于1∶1.25,
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不少于1∶1.15,
二级综合性医院不少于1∶1。
加强医护资源的协调配置,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岗护士每床不少于0.7人,
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每床不少于0.65人;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每床不少于0.65人,
二级综合性医院、三级乙等中医医院每床不少于0.6人,
其它专科医院、妇保院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适当
增加人员配置。
省属公立医院按照编制床位与工作人员1∶1.4~1∶1.8的标准
,同时考虑科研、教学因素需要,核定医院人员总量。
自治
区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1.7人/床配备;
设区的
市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1.6人/床配备;
县(市)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4—1.5人/床配备;
市辖区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3—1.4人/床配备;
各级专科医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3—1.5人/床配备。
对承担医药科研、对外对口援助和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任务重的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1%-3%的比例核增人员总量。
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不得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外用人。
在核定人员总量内,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比例不低于85%,
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