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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福泉一女子利用建立微信群进行赌博盈利,遭赌友举报。记者从福泉警方获悉,经过调查,警方以涉嫌组织赌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据了解,1月8日,福泉警方接群众举报,一女子利用手机微信群进行赌博。接到报案后,福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掌握有效证据,随后成功将涉案人员抓获。
经查,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1月7日期间,杨某某、况某某以收取房费为由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进入微信群内名为“麻友圈2贵阳捉鸡”的APP游戏软件平台进行打麻将赌博,并抽头渔利,
期间通过抽取房费盈利3万余元。
目前,该案刑事拘留2人,其余参与赌博相关人员正在逐一核实,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给于相应的处罚。
接下来,
关于“赌博”的法律知识
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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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赌博犯罪分为
开设赌场罪
和
赌博罪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
1、“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赌博为业”
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3、“开设赌场”
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
带有少量财物输赢
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
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赌博不仅危害了个人的心灵、意志、身体、家庭和前途,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了杜绝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必须从自我做起,必须提高自身对于赌博的免疫力,洁身自爱,远离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