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刘新勇:赶走村民间的“拦路虎” ·  昨天  
汤森路透ALB  ·  报名开始 | 2025 ALB China ... ·  昨天  
汤森路透ALB  ·  报名开始 | 2025 ALB China ... ·  昨天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  一年间这类案件激增78%!在美国如何妥善保管 ... ·  1 周前  
山东高法  ·  格式条款怎样才算尽到提示义务?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过节须知:车与老婆恕不外借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02 00:00

正文

作者稗子,原题:好心借车的法律责任。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我们把好心借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把车子借给别人开;另一种是把车座借给别人搭乘。


(一)案例:徐某、王某均系个体司机因某些原因,换车驾驶,二人皆具备驾驶条件,交换的车辆亦为二人所有。故事就是在这里出现的,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查,王某负全责且王某当时所驾驶的徐某车辆无性能问题。 


那么,徐某作为车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这是个十分简单的案例,但是我们可以借此把借车的知识点仔细梳理一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车主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车辆故障

即: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无证驾驶

即: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酒后驾驶

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过错

即: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车主出借车辆在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最终发生事故,就属于存在过错,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车主不符合以上四种规定的情形,则无需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故事最大的主角肇事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押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交警可以暂扣车辆。当然,在检验或鉴定后也应予以归还。另外,借用人在借用车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使车受到损害车主也可以向借用人要求赔偿。




(二)借车给别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已经明确,那么,免费搭乘呢?


很遗憾,关于越来越多免费搭乘出现的交通事故问题,法律并没有相应规定,只是在201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曾规定“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推断最高院的立法宗旨是适当减轻免费搭乘的驾驶人责任。


因为此意见稿在正式出台后删除了此条款,因此,法律对此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对此类案件不同比例责任划分的案例判决。对此,法学界大多观点认为:对免费搭乘而言,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同意他人无偿搭乘,司机和搭乘者之间便形成了类似于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被搭乘人本身负有谨慎义务,即负有一定法律责任。


对于这种法律责任,具体怎样划分更为合理呢?现在学术界观点显然更倾向于“无错无责”和“有错减责”,即:如果甲车和乙车相撞,造成乙车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甲车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责任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赔偿,乙不承担责任如果事故责任是乙车司机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联系开头的案例,引申出来一个问题。搭乘的顺风车是借来或租来的车,那么出了问题谁担责?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作者认为,在驾驶员有过错的情况下,司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仍借出),则车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租车的情形同上。


★ 搭车人乘车前口头或书面放弃索赔,司机能否免责?

本文作者认为,搭乘人乘车前口头或者书面放弃索赔的权利,该种放弃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搭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是人身伤害,属于健康权受损,作为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或者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所以说,做好事也要懂法律


这世间,唯独老婆和车不能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