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主要采取准入式监管,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金融机构能否满足特定的准入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设立特定的准入门槛,不满足特定条件则不能从事特定类型的金融服务。笔者认为,这一为金融企业“设门槛”的方式并不能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科技创新引发的金融革命,其本身带有浓重的“技术驱动”色彩,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优势所在。传统金融高运作成本的特征决定了其很难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驱动则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成熟技术,通过提高信息计算和识别能力、完善信用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等,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高成本。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技术创新能力,其主要风险在于能否持续保证其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而准入式监管本身则关注金融机构的能否满足特定的财务条件、风控条件等,既不关注企业的技术能力,亦不关注企业的持续运营,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模式背道而驰。
其次,互联网金融业态呈现出多元化、混业化、场景化、生态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多元化,是指其业务模式日益丰富,细分市场日渐完善,除发展较快的网络借贷行业、第三方支付行业外,网络证券、网络理财、互联网保险等行业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化,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业态呈现出交叉的现象,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强烈的“马太效应”,在特定细分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可以凭借其强大的技术优势、数据优势和品牌优势向其他行业以较低成本进行业务拓展,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布局呈现“犬牙交错”的形式也是商业逻辑下的必然。互联网金融的场景化则与互联网行业本身的特征有关;由于互联网服务本身需要依托于特定的介质和商业环境进行,因此互联网金融也需要依托于特定的场景进行布局;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生态化,则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托于资源优势,往往会形成针对客户的全方位服务,自主向业务上下游进行拓展,形成全方面的高效服务。而准入式监管则强调每一类金融服务应取得相应的牌照,按照特定行业划分进行“资质供给”,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的上述业态趋势相契合。
最后,互联网金融模糊了传统金融下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区分。依照传统金融下的定义,直接金融主要是指以企业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的融资;间接金融则是以银行机构进行存贷款业务为核心。然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这一分类界限日趋模糊,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借贷行业。传统上,借贷行业隶属于间接金融的范畴,而网络借贷则直接打通了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的信息桥梁,从而属于直接金融的范畴。这一商业模式的转变也影响监管思路的变化,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中也有较为明显的体现。网贷管理办法的监管思路放弃了传统银行业监管中以机构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借鉴证券监管的思路代之以“行为监管”理念下的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是监管思路上的一次创新,有力地推动了行业发展。由此可见,准入式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监管层亦认识到了这一点。
笔者以为,基于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准入监管”的传统金融监管思路,已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因此,革新金融监管理念,以技术驱动型监管代替传统金融监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