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围绕赵某入职某招标公司后的劳动合同问题展开,包括赵某的人事行政专员职责、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争议焦点、法律条款、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及典型意义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赵某的人事行政专员职责
赵某作为人事行政专员,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包括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务。
关键观点2: 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
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赵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某招标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与人事行政专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第二倍工资。
关键观点4: 法律条款引用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强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并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5: 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典型意义在于强调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文
2020年2月26日,赵某入职某招标公司,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仍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赵某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导致其未与公司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8日,赵某主动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第二倍工资。请求裁决某招标公司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5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及某招标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与人事行政专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第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招标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中对赵某从事的人事行政专员工作职责描述具体清晰,包括负责公司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务,且该管理制度赵某知晓;同时,另有证据证明赵某作为某招标公司的人事行政专员,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人事行政专员工作,基于自身岗位职责,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赵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某招标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既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据可依。本案中,人事行政专员作为具有特殊工作职责的员工,承担着提醒、代表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本单位员工(包含其本人在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职责,其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相应的不利后果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人事行政专员,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勤勉履职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共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案例来源:天津高院、天津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