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号文第二条,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今天,不少ICO发行方老总来访,席间谈及已经“退币”=清退完成。其实这种观点,从法律上站不住脚,也很难应对监管机构的排查。
我们提几个观点,仅供参考。
对于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或个人,其发行行为本身,不可能因为“退币”而终结。
(2017年9月6日 14时 比特币价格图)
现在比特币的价格还算坚挺,被募集人的情绪也较为稳定。如果价格有下跌,则有些ICO参与人可能会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对相应主体进行起诉。
用飒姐搭档余律师的话说,你有一副500万的画,我想买,大家达成合意,但你突然不想卖了,直接把我的500万退回就算了事了吗?当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总要有人背锅,合同解除需要采取必要法律手段予以确认,方可放心。
“虚拟货币”的价格如坐山车,忽上忽下,比特币价格重回28000元/个,以比特币为虚拟货币换取代币的ICO参与人的利益尚未有较大损失。EOS发表声明后,价格下跌,以其为虚拟货币换取代币的ICO参与人,思想有点想不通。
为妥善自行处理风险,建议ICO发行方先与比特币募集的部分群众协商,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解除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其他币种,差价较大的,先建议大家友好协商,现在已有部分投资人到法院咨询诉讼等途径,我们认为司法解决也是一条可行之路。具体可以向发行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一般会进行调解,双方可以有进一步沟通的机会。
为让社会各界放心,建议ICO发行方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将与项目真实性相关的“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在网站公示,接受监督。
请注意,项目“真实性”是构成欺诈、诈骗的核心因素。无论在世界哪个国家,监管口径是否相同,都有一个共同的不能容忍的点:骗。
因此,如何证明自己是10%,而不是大多数,那就要拿出数据和代码进程,以及是否有真实的应用场景。
各地金融监管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准备排查工作,为了顺应监管,ICO项目方应该将自身清退过程中,留取的“数据电文”、“书面证据”、“合同原件”准备妥当,备查。
排查工作是细致而繁琐的,如果ICO项目方可以提前把客观证据准备好,分门别类,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对各方均有利。
据我们观察各ICO项目均有微信群、QQ群若干,在这些即时沟通工具上,建议项目方“主创人员”定时亲自出来说明情况,让老百姓放心。
对于想要维权的参与人,及时了解诉求,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答复,防止民怨积聚形成群体非理性维权事件。
对代币发行的既成事实,认错;但不能篡改、销毁证据,否则那就是“错上加错”了。
白皮书虽然在法律上,我们理解为“要约邀请”,但也是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将证据修改,“倒签”,甚至销毁,实在非明智之举。
成万名投资人,肯定有人保存,说不定还有人做了“公证”。另,故意灭失证据,将加重、从重严肃处理,对于参与毁灭证据的人,还可能带来刑法风险。
除此之外,对于已经上了交易所的ICO项目,清退回收工作难度大,但我们相信监管机关会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期间。我们建议,大宗清退回收,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路径,采取“要约制”;小规模清退,可以分类约谈,达成一致后,逐一清退。
作者简介:
肖飒,互金法律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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