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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距离今冬供暖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但是在居民小区内已经张贴有供热公司的缴费通知,有些供热公司为了鼓励市民提早交供暖费,推出不少优惠活动。如果您需要缴费发票去单位报销,那么,接下来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今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文件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
购买方为企业的
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同时
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因此
今年7月份以后
新疆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
(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
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
(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
否则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
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
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
用户也就无法报销
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所以
缴采暖费之前要跟自己所在的企业
把企业的税号
(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要来
再去缴采暖费
这样拿到的发票就能顺利报销啦
为避免造成采暖用户出现二次排队换取采暖发票的情况出现
大家在缴费的时候也多留意一下
另外
其他地区可能也会对采暖费发票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所以建议疆内的小伙伴们
缴采暖费之前
注意留意当地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免手续不全
无法报销
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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