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文件
关于
农村宅基地
和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确权登记
的指导意见
通过确权登记后
下一步就应该是
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啦
也就是说
以后农村的宅基地
每家每户都能领到不动产权证
这些将成为农民每家每户的
固定资产
啦!
江西农村户口真正的春天来了
如何办理确权登记
一起看过来
↓↓↓
在依法依规前提下,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
以确权登记
,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
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网络图/图文无关)
(一)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网络图/图文无关)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
,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 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
,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
管理法》修订实施前
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
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网络图/图文无关)
(二)乡(镇)村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乡(镇)村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并使用至今的
,可予以确权登记。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乡(镇)村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不能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处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
,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权登记。
(三)
乡(镇)村企业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予确权登记;变更后使用权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
(网络图/图文无关)
(四)乡(镇)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乡(镇)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长期闲置部分,应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一)
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二)农村村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