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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即无犯罪【刑法漫谈第一章 】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04 07:06

正文

作者按语:库头您好!我在知乎社区了解到您的公众号,决定试着向您投稿,文章虽写得肤浅和稚嫩,但您公号普及法治的宗旨,很对我的胃口。我是一名大三的本科生,在河北科技大学就读法律系,这本普及刑事法律、试图颠覆传统普法的书,我酝酿了许久,发给您的只是第一章的第一部分,不长,只有五千多字,我的计划是每周周末更新。我认为,普法写作的根本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认知法学,由此推理,我投稿给您的稿件,不会索要任何稿费,不过,我希望您可以在文末标注“转载请标注来源和作者”,这句话是对写作者的尊重,也是一种鼓励。

                                                                                                        张天澍


文/张天澍




楔子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李斯特


【刑法漫谈】第一章 无行为即无犯罪(一)


什么是犯罪?


先别急着百度,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喂!老板,来一斤栗子,要刚出锅,冒热气的板栗!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20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证,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附近村庄收购玉米,并将收购来的玉米卖给某粮库,通过赚取差价盈利。


一审判决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此案被最高法院提审后,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判决王力军无罪。


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类似于过去的投机倒把罪,像个口袋一样,什么东西都能往里塞,最高法为了防止有些法院,比如一审法院,滥用这个条款,特意出台了司法解释来限制衣兜的袋口,其中有一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王力军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规定。这里插一句,刑法是一部很有个性的法规范,民法、商法等都是违反法律条文后,才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刑法却是“遵守”法条,就构成犯罪,至于为什么,以后我会慢慢解释。法院判王力军非法经营罪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那为什么二审法院在重审时,判决说改就改,连检察院都帮着被告说话,难道是最高法淫威之下的无奈之举?


答案当然不是,原因在于一个定义,犯罪的定义。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要有社会危害性,要危害到什么利益才构成犯罪。   ——阮齐林


如果说刑法条文,或说刑法规范,是电脑高分辨率屏显示出来的精致画面,那犯罪的本质就是藏在机箱深处,连接着无数电线,甚至还有专门的小风扇为其散热的,中央处理器。


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概念,名副其实的CPU,战斗机中的拖拉机。


王力军收购粮食然后卖到粮库,说白了,就是一中介,这种行为除了被家庭妇女称为站着赚钱外,实在找不出刑罚的理由,相反,这种中介行为还促进了粮食的市场流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添砖加瓦。


话说回来,每台电脑一定要有CPU,CPU的好坏决定了显示屏上岛国动作片的播放画质和流畅程度。但我国刑法进口于前苏联的CPU,实在不怎么好用,在战斗机遍布的地球,也只能和拖拉机比比速度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说CPU不好,英雄联盟还是要玩的,岛国动作片也不能停。久而久之,某些资深宅男和游戏迷实在忍受不下去,于是,去德国和日本倒腾了一块新的CPU。


法益侵害性,战斗机中的轰炸机。


为了未来的宅男生活,也防止暗箱操作,我决定开一场招标会。


大家安静点,不要吵!哎呀,说你呢!什么,你是公司代表?快点上来!时间有限,两家公司请简短发言,一句话就行,说多了也白说。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那些从社会主义国家利益的观点看来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   ——(前苏联)A.H.特拉伊宁】


【在维护以尊重个人为价值根源的现代社会秩序上最重要的,在于保护以个人生活利益为中心的法益。   ——(日本) 大谷实】


两家公司的代表向我点头示意后,退下场去,观众也一窝蜂的朝出口涌去,塑料板凳被撞的东倒西歪,倒在铺满瓜子皮的地上,左前方的被碰倒的热饮流出口水,蛇行般在地上绵延。我缓慢地走出会议室,牛毛小雨布满天空,阴云笼罩着大地,我不由陷入沉思,脑海中徘徊着两种犯罪实质学说的身影,如果选择社会危害性,人们生活在社会里,不用担心半夜的枪击,或者隐藏在小巷尽头的抢劫,社会秩序将严密齐整,不会放过任何危害行为。如果引进德日的法益侵害性,公民的个人权利会得到充足的保障,每个人都不必担心公安检察的滥用职权、法院的随意审判,自由地在阳光下奔跑。


我挣扎地闭上眼,睁开,再闭上,又睁开,突然看到年轻的男孩,脚踩滑板,做出令人惊奇的动作;看到商场的入口旁,流浪歌手深情地唱着他的梦想;看到穿着廉价羽绒服的夫妻,一个卖力地蹬着三轮,一个大声吆喝着他们贩卖的蔬菜名称。


这是一个精彩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一颗闪亮亮的螺丝钉。


但不同于三十多年前,我们可以自由选择想去的地方,然后在那儿,生根、发芽、长成苍天大树。


我们在成长,社会在进步。成长的方向是独立人格,进步的标志是自由宽容。


我终于释然了。我想,我们更加需要的是尊重个人价值的CPU!


聪明的读者会问道: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只需要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等犯罪实质概念,那刑法分则几百条法律规定有什么用?


法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帕苏卡尼斯:这些都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我们社会主义苏联不需要这样的法律,看吧,我可以把几百条刑法条文揉成一团,扔进火堆中燃烧取暖。


我:去死吧


1937年,前苏联,臭名昭著的大清洗正在进行,重实质轻形式的刑法为斯某人提供了便利,杀人像吃饭一样简单。讽刺的是,帕苏卡尼斯被宣判为“托派破坏者”,并丧失了生命,我想,如果俄国有法律的话,他只会丢失工作,而不是生命。


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制度可以像技术性的理性机器那样运行。因而,它能保证个人或团体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动。   ——马克思.韦伯


犯罪实质概念,让人们能够更好的理解犯罪,但如果仅仅依靠这些简单的概念,替代纷繁复杂的条文和理论,宣判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未免轻浮鲁莽了一点。于是产生了刑法中的帝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广告词:刑罚权是“必要的恶”


不理解?没事,不着急,我喝口水,马上回来。


解说这段广告词之前,要说明一个问题:为什么要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有人看到这里就不理解了,刑罚一限制,那社会不久乱套了?再说,多抓点小偷,杀人犯,不碍着自己的事,晚上还可以睡个安稳觉,白天溜溜鸟也不用担心受怕。


刑法学者:那你害怕成为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吗?


如果国家需要一颗鲜活的脏器,就毫不犹豫杀死一个刚满十八岁的年轻人;


如果国家追求意识形态的优越,就可以发动一场惨绝人性的运动;


如果国家需要光鲜的破案数据,就随意捏造证据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那么,亲爱的读者,请告诉我,你还会认为限制国家刑罚权,是一个谬误吗?


但,废掉国家的刑罚权,也是不当的。国家丧失了刑罚权,社会矛盾依然存在,为了解决矛盾,广大人民群众就会使用私刑,就像中国古代传统的“侠”,在处死某个人的时候,都会说自己替天行道,标榜自己的行为正当性。如果私刑的泛滥,一个人有权力随意剥夺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那社会将混乱到极点,人们便渴望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构筑新的秩序,以保障自己的安全,这又回到了起点——国家拥有刑罚权。


于是,刑罚成为了“必要的恶”。人们需要它的同时,又在厌恶它的存在。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本质上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国家每一次发动刑罚都要刑法条文的背书,法律就像数千根的钢条焊起来的囚笼,牢牢地束缚着公权力,但公权力的天性和狐狸一样,在草原上自由的捕食兔子才是最开心的,于是,挖空心思地寻找理由,让更多的人在断头台上死去,比如类推解释,即一种扩大法律涵括面解释法律的方法。


看不懂?很正常,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又不开心了,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怎么还要解释?


首届法律知识竞赛现在开始,请同学们找到自己的座位,把通讯工具和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讲台前。


选择题: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该法条中的“住宅”指的是( )


A.租借来的房子          B.宾馆里下榻的房间         C.荒郊野外临时搭建的帐篷


2、“侵犯”这个行为是指( )


A.某个公民闯进你家肆意妄为        B.安装窃听器、摄像头        C.警察的非法搜查


3、“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那什么情况下搜查和侵入住宅是合法的?


我仿佛看到了无数的零分在空中飘舞。


请所有考生不要动,我理了理试卷说,由于平均分过低,我决定给大家不一下课,不要着急,我很快就说完了。


巴尔扎克曾说,文本一诞生,作者就死亡。这句话想要告诉我们的是,每个人都有解释作品的权力,唯独作者没有。一千个人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从散文、小说和诗歌里得到的感悟都不一样。但是,法律解释更像高考语文的阅读理解题,只有标准答案。


为什么会得出不同的理解,或者说是感悟?


因为,语言就是一个载体,使用它的人在赋予意义时,不可能完全的表达出自己的想法,接受它的人,肯定会丢失这个载体上,所承载的信息。


简单点说,就是一个词、一句话、一篇文章都有它的核心含义和边缘含义,立法者在使用“住宅”一词的时候,心里或许想的只是公民经常居住的、拥有使用权的房子,但,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有可能误解立法者的意思,把“住宅”的边缘含义,荒郊野外临时搭建的帐篷,也包含进去,甚至还可以理解成绳子围起来的、用来睡觉的一块空地,这种无限扩大法律含义的方法,被称为类推解释,虽说在对“住宅”一词的解释上,类推解释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但在刑法中,法官扩大词语的涵括面,被告人就会处在不利的地位。


来一斤栗子,促进一下消化。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刘超、冷成宝等人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离店需提前15天书面申请,否则不退押金;“公关人员”上岗前须经检查、培训,服务前自备用具;必须服从领导,外出30分钟必须向经理请假,经经理或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出,违者罚款80元,等等。李宁指使刘超、冷成宝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李宁打广告,制定《管理制度》,显然是组织行为,但是否符合组织卖淫罪里的卖淫,这是案件的焦点。


卖淫,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卖淫的主体是女性,法官判案时,却把“卖淫”一词的含义,类推为男性也可成为其主体。于是,李宁不幸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但是,聪明的读者会指出,既然有些法律不太完善,那我们就努力立法,填补法律的空白,这些不就可以做到罪刑法定了吗?


谁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   ——拉德.布鲁赫


立法修法有时止,释法绵绵无绝期。立法者不是神,创造不出圣经般完美的法律。现代法律条文要求自身的抽象和简洁,譬如,盗窃罪规定的“金额较大”,何为较大?


七十年代的一百块和现在的一百块,对于人们来说,价值是一样的吗?


贫困山区的老农和鲜衣怒马的城市青年,同样是被盗三千元,那种感觉会相同吗?


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对“金额较大”的理解也是不相通的,法律解释也会不同。


再者,刑罚权是一把锋刃,不该事事都管,但是,一出手,必将有人丧失自由,或人头落地。


法谚:刑法不理会琐碎之事。


国家把刑法以明文的方式公布于众,公民可以查阅法典、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从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及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刑法典条文密密麻麻、浩浩荡荡,共五百多条,再加上数千条的法律解释,公民不可能,也不会投入那么多的精力去学习,最后,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明确功能岂不是一个摆设用的花瓶?


再者,刑法理论错综复杂,犯罪体系盘根错节,学习刑法的研究生也未必能吃透,寻常百姓家怎能理解得了?


最典型的栗子,就是天津大妈摆气枪案。天津一大妈,在河边摆放气球,并有玩具枪供游人射击气球,后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判处其有罪。


摆气枪的大妈根本不知道她的玩具枪会被解释为法律禁止的枪支。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普法,就是我现在做的事情,写出一本不同于政府部门的枯燥无味的普法书,是我的目标,但是,我也明知,我不可能普及所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还有刑法理论,大妈看了我这本书,依然会摆摊,依然会被判刑,因此,第二个途径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在刑事审判中,积极引入公众共同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换句话说,就是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不会得出大妈的玩具枪是刑法禁止的,所以大妈应该无罪释放。


有人会纳闷:法官不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还要考虑公众的一般社会经验?


全都让开,这个逼我来装!


德国、日本的刑法,也就是大陆法系的刑法,大陆法系的法律特点是成文法,体系性比较强,逻辑严密清晰,现代法治落后的国家很方便就可移植到本国刑法,比如中国。这种法系最大的副作用,是死板一块,缺乏变通,人们只可解释法律来阐述自己的观念,比如,崇尚自由的法官,尽量把“住宅”解释成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意思,将卖淫解释为“只限于妇女出卖身体”。


法律很死板,法官很睿智。


理论和体系有时会脱离现实的引力,独自在逻辑的太空中遨游。


但最后,审判终究要回归公众的认同,不然,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逐渐削弱,以至于不再相信法律。


刑法更关心的是行为自身,一个在立法上被规定为恶的行为,解释上如何恰如其分地为恶,刑法知识所涉及的,是伦理的问题。   ——林东茂


那法官究竟如何在审判过程中,引入公众的一般经验呢?这个问题以后我慢慢回答。


本章的主题,是“无行为即无犯罪”,闲扯完了犯罪,再来聊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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