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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0-21 17:03

正文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的重要工具,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从现实空间延伸到微信网络空间。有些人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辱骂他人甚至发表不实不当言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近日,

蓬莱法院就办理了一起

名誉权纠纷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曲某和被告刘某均为同一小区业主,刘某将自家闲置房屋委托袁某租赁给曲某经营的租赁公司,后曲某将该房屋转租,刘某因袁某、曲某私自转租事宜心生不满,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袁某身份信息、电话、住址,并对两原告发表大量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两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不属实,原告袁某是从事租赁业务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袁某的名誉权,使 袁某 身心受到伤害并住院,其公司停业四个多月,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 精神损失费2000元, 并赔偿原告袁某工资损失5730元。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房屋租赁及房租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本可理智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在具有较多人数的业主微信群(近500人)中发表一系列言论,并在业主群里发布袁某的身份证截图、微信名片截图。
原告袁某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影响社会他人对袁某的社会评价,辱骂行为造成两位原告的名誉受损。刘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三天时间,同时,结合被告刘某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以及给两原告造成的后果,酌定刘某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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