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来了
这几天,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员小陈忍不住有些感慨人生。“伪造公证材料的人,我们不是没有见过。但拿自己爸妈的性命来骗人的,我真是第一次见。这个做儿子的,过底线了。”
小陈说的这个“儿子”姓刘,五十出头,杭州本地人。前些天他来过国立公证处,随身带了材料,说是要办“继承公证”。接待他的公证员正是小陈。
刘先生操一口纯正的杭州话,见了谁都是笑眯眯的,很和气。他告诉小陈,他父母年事已高,近两年里相继去世,他想把二老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是比较多的,主要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查询情况》或《户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家庭成员情况、被继承人(死亡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用于继承)》或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例如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被继承人(死亡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三证、存折、存单等。
当然除了这些基本材料,办理继承公证时也可能还需提交其他证明,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小陈问刘先生之前有没有了解过相关规定?材料有否准备好?刘先生微微一笑,拿出一个文件袋,拿出资料,摊开来:父母的死亡证明、父母的户口本原件、父母单位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和父母的房产证都在,算得上比较齐全了。
刘先生伪造的父母死亡证明
“我拿起他父母的死亡证明仔细看了下,二老都是一九二几年出生的人,都是年过九旬才去世。父亲的死亡时间是2015年,母亲的则是2016年,这么算起来的话,他现在来办继承公证,时间还算恰当。”小陈又查了一下他提供的房产证,这是一套河坊街附近的房改房,隶属小营街道,年代比较久远了,面积50多平方米。“没等我提问,他就很急切地告诉我,说他是独生子女,对他父母这套房子的继承权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刘先生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那个时候独生子女相对比较少见。小陈翻看了他提供的父母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二老的子女真就只有他一人。
“本来在各类证明材料之中,我们对人事档案的信任度是相当高的,因为档案中的亲属关系都是本人亲手填写。但是这位刘先生的态度,实在是让我们有点起疑,怎么形容呢,就是感觉他准备得‘太’充分了一点,就好像有针对性地排练过我们可能提出的所有疑问的应对办法一样。”
接着刘先生不断叮嘱小陈,自己马上就要出国了,希望小陈尽快帮他把公证办好。
小陈说,为慎重起见,能不能请刘先生提供一下父母下葬的墓碑的照片。“他一听有点生气,给他当人证的好朋友也在边上帮腔,说我刁难他们。但还没等我跟他解释,刘先生自己就把脾气给控制住了,拍板说让我等他,他第二天上午就把墓碑的照片拍过来。”
第二天一早,刘先生如期而至,把一张照片放在了小陈面前。照片里真的是一座墓碑,碑文和逝者的照片,也都跟刘先生的父母完全吻合,就连制作墓碑的子女落款,也只有刘先生,并没有显示其他兄弟姐妹。
“照道理刘先生把材料提供到了这个地步,事实似乎是毋庸置疑了。但一来对材料进行全面核实本就是我们的义务,二来刘先生的表现,始终还是让人有些疑问。”接下来的两天,小陈分别跑了街道、社区和派出所,虽然已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他还是大跌眼镜——
“先是社区工作人员,他们听说两位老人不在人世都大吃一惊,说不可能的,因为二老至今都还在正常领退休工资。熟悉他们的社工也都知道,二老现在住在养老院,都健在。”揭开一半真相的小陈又赶去派出所,民警看了落款为他们派出所的“死亡证明”也很震惊,“民警说这张死亡证明是假造的,证明上的公章显然也是伪造的。”
最后,小陈又在街道查到了刘先生父母的人事档案,这是让他感觉最“魔幻”的地方:根据档案原件,二老填写的亲属关系中,他们原来有4个子女,刘先生只是家中幺子,上头还有3位亲姐姐。
他被小陈当面戳穿并提出质疑后,没有做什么解释、回应,收起自己那一堆有猫腻的材料,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公证处。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吴晓洁说:刘的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于刑事等法律责任。
刘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过错:一、为办理继承公证,伪造大量的文件资料,包括伪造理应由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书、在人事档案复印件中掩盖了父母还有三个女儿的事实等,造成公证处审查事实不清,差点出具错误的公证书,损害他父母及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二、找了所谓的证人,作了关于刘某系独生子女的虚假陈述;三、收集虚假的文件资料及找了做假证的证人后,事实确实去办理了继承公证,浪费了公证处的时间精力,极大影响了公证处的正常工作。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且伪造、变造人事档案复印件等,按照《刑法》第280条之规定,应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之规定,虽然刘某事实上并未取得公证书,但其行为不排除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如此不孝,还想独霸家产,
这个儿子真是没良心,同感请猛戳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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