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反腐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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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真实案例,告诉你村干部最易踩哪些红线~

反腐前沿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6-09 17:00

正文

村(社)换届后,第一课该上啥?


小编前阵子来到桐庐,发现这里新上任的每位村(社区)干部,手里都拿了份宝典。


他们告诉小编,这是他们新上任后收到的第一份“礼物”!


这个宝典名叫《桐庐县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汇编》。


桐庐县纪委的小伙伴告诉小编,他们梳理剖析全县近5年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从中筛选出28例典型进行分类汇编,要求每一位村(社区)干部都要好好学习,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


小编也拿到了一本,发现这28个案例涵盖面很广,从对象来看,既有村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又有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也有村报账员等村聘干部,非常具有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希望看这份宝典的小伙伴,可以给小编留言,也可以联系桐庐县纪委~


下面,先给大家“透露”一点宝典内容哟~请叫小编“雷锋”~


1

贪污挪用侵占犯罪类

横村镇东南村报账员余红飞挪用公款案


余红飞,时任横村镇东南村报账员。2014年2月,横村镇人民政府因S16省道交叉路口绿化景观改造需要,与横村镇东南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用横村镇东南村(北环路口东侧)土地7.21亩,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34493元,由东南村协助做好发放征地补偿款给被征地农民等相关工作。


2014年3月26日,余红飞利用其保管、发放征地补偿款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其中20万元借给时任横村镇某村党委书记方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后方某某分多次归还该借款,并于借款后两个月左右时间将款项全部还清。

处理结果

余红飞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余红飞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5月13日,余红飞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类

瑶琳镇姚村村党委委员皇甫某某工程管理失职


皇甫某某,时任瑶琳镇姚村党委委员。皇甫某某于2012年负责某自然村庭院整治工程的预算、招投标、决算、报审计、工程款支付审批等工作。该工程审计价为525197元,于2012年施工、完工,姚村分三次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皇甫某某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因不仔细统计、核对已付工程款,导致姚村村多付给施工方100137.68元工程款,该工程最后实际支付625334.36元。

处理结果

皇甫某某作为姚村党委委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村集体造成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失职、渎职违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皇甫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违反“三资”管理类

百江镇乐明村报账员陈某某账目故意出错侵占


陈某某,时任百江镇乐明村党总支委员和报账员。2012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支付务工工资、征地及青苗赔偿款等情况时,共有十笔账目出错,全部为多计多领,共计6501元。且陈某某在发现多计多领的情况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把多领的钱主动上交。后经镇三资中心查账发现,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和6月6日分二次补交共计6501元到村账户。

处理结果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利用担任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类

桐君街道君山村党总支委员朱某某违规收取礼金


朱某某,时任君山村党总支委员。朱某某在2016年1月9日新房乔迁宴和儿子结婚宴之前,发请柬和打电话邀请了君山村辖区内的桐庐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学院等3家单位的管理人员喝喜酒,并收受礼金红包共计7000元。

处理结果

朱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君山村党总支委员,违规操办新房乔迁宴及儿子结婚宴,邀请村辖区内企业、学校管理人员喝喜酒并收受礼金红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朱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

莪山乡沈冠村党总支书记姚某某酒后驾驶


姚某某,系莪山畲族乡人民政府乡聘干部兼任沈冠村党总支书记。2015年11月30日12时45分,姚某某驾驶车牌为浙AY9Z16的小型轿车在桐庐-旧莪线桐庐县莪山乡沈冠村路段被交警拦下。后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监测,酒精含量达到0.31mg/ml。12月7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姚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处理结果

姚某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姚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6

其他类

旧县街道旧县村党委委员许某某优亲厚友


许某某,时任旧县街道旧县村党委委员。2013年4月,许某某在低收入农户调查和申报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杭州市低收入农户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把低收入户名额分配到组,同时不按程序,用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代表会议,对低收入农户把关不严,在年龄不足60周岁的陈某某,家庭人均收入高于7600元的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3人的低收入户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并被认定为低收入户,同时许某某将自己不符合条件的父亲报为低收入户上报,2014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由政府支付240—300不等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共计540元。

处理结果

许某某身为党员、村干部,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许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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