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住房问题说清楚,必须了解住房制度特点以及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住房有别于一般消费品的两个重要特点:其一,住房是不动产,无法像萝卜、青菜那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住房市场无法实现自由竞争;其二,住房除了满足生活消费外,还是一种投资品,其价格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预期决定,因此,住房市场不存在市场均衡价格,其价格容易出现剧烈波动。因此,住房不能任凭市场自我调节,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各国政府都将住房视为准公共产品。
我国住房制度设计过度强调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忽视了住房是一个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应该承认,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因为缺乏经验而走过一点弯路。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下发。该文件把住房商品化列为房改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推行住房分类供应”的改革思路。住房分类供应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含有一定社会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社会保障的廉租屋。这是一个以社会保障住房为主、结合适度商品房的制度,是一个以解决好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为重点的住房制度。当时,人们对住房分类供应有一个比例设想:10%的低保户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占人口70%的中低收入阶层由政府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其余的20%富有阶层由市场提供商品住房。
23号文一方面强调住房商品化,一方面又强调住房的分类供应。其实这二者存在内在矛盾。
从客观的角度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所以片面强调市场化,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有关。在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落实过程中,恰遇亚洲金融危机,刺激住房消费与投资成为短期政策目标。无疑,减少保障型住房对刺激商品住房价格可以起到刺激作用。2003年之后,保障型住房占房地产投资的比例一度降到3%左右,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这是2004年至2007年房价出现过快上涨的原因之一。
2007年8月份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强调要完善政府保障制度,增加保障型住房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对23号文进行了纠偏。
2012年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动棚户区改造,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没有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最大受益者是地方财政,因此,住房市场化一旦实施,就呈现出强大的自我强化和路径依赖特征,需要强大的外力作用才能改变其轨迹,这个强大的外力只能来自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