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出现经济因素驱动的“假婚姻”现象,“假结婚”“假离婚”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
离婚复婚“连环计”频现
与夫妻双方情感破裂不同,“假婚姻”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出现,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的手段。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他告诉记者,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之前帮燕郊本地的客户做过‘假离婚’购房,没出过问题。购房前会签一个财产协议,写清楚离婚的时候房子归你所有。”购房合约签完,三个月后就可以离婚,整个流程五个月左右可以走完。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结婚数保持平稳,均在17万对左右。然而,在结婚人数大体平稳的情况下,离婚人数却逐年递增,2016年达到97600对,比2014年上涨73%。同时,2016年北京复婚数为22607对,比2014年上涨131%。
受访法律人士分析,在实际案例中,许多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选择“假离婚”的当事人,在完成相关房产手续后随即复婚,结合部分地区离婚率和复婚率同步大幅上升的数据,可以看出“假离婚”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躲债骗补各有所图
受访人士分析,“假婚姻”现象分为“假离婚”和“假结婚”,当事人的办理目的集中在牟取利益和躲避债务上。
钻政策空子,通过“假离婚”获取优惠早已不鲜见。房地产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获得首付和利率优惠,成为一些家庭的选择。
一位房地产中介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2016年10月之前的政策,同样是300万元贷款,首套住房最低为85折利率,二套住房为基准利率的1.1倍计算,在30年等额本息还清的情况下,前者支付的利息约为226万元,后者约为306万元,多出80万元。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度北京职工年均工资为85038元,也就是说,一次“假离婚”,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今年3月,央行出台规定,对北京区域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一些房地产中介表示,这大大提升了“假离婚”购房的成本,政策出台后为购房优惠而“假离婚”的人大幅减少。
还有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通过“假结婚”过户车牌。近年来,随着北京对购置车辆进行数量限制,摇号购车愈发困难。由此,通过“假结婚”进行地下车牌交易的黑市开始出现。
记者在网上搜索“北京地区的车牌交易群”,加入了其中20多个群。群里号称用“北京车牌摇号第二途径”的方法,基本上都是通过“假结婚”再“假离婚”办理过户。群里经常发布相关的新消息,有些群还会在节假日期间推送“优惠价办理”的广告。
一位中介人士自称:“前几天在我手上就办了三个,结婚登记处也不会为难我们”,并给记者传了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登记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
记者了解到,当前还存在通过“假离婚”获取更多补偿,躲避债务,甚至进行恶性诈骗的现象。
在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等方面,对于没有房产的一方有明显的优惠政策,造成一些地方“假离婚”高发。为多得拆迁补偿,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夫妻“集体离婚”。根据相关规定,一户村民只能占有一块宅基地,一些农村地区也出现为多占宅基地而“假离婚”。
此外,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不少欠债家庭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对于“假离婚”躲避债务进行了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另据甘肃庆阳市合水县法官冯淑红等受访者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贫困地区彩礼高、结婚难、光棍多的特点,采取“假结婚”等方式骗取彩礼。其犯罪团伙化、分工细分化和作案跨省化等特点日趋明显,是典型的“穷人骗穷人,穷人更加穷”的恶性案件。
弄假成真致纠纷激增
部分受访法官和律师反映,近年来“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但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也就是说“假婚姻”存在真风险。
北京的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提出购房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了“假离婚”,但离婚后并未分居。然而,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未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所购房屋的主张。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表示,类似案件在各地均有不少,近年来“假离婚”后变成“真离婚”的纠纷和诉讼有增多的趋势。
除了民事纠纷增多,“假婚姻”还造成了多方面社会危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分析称,“假婚姻”的危害至少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假婚姻”淡薄了婚姻家庭观念,破坏了社会价值体系。由于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不稳定事实上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
二是“假婚姻”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一些“假离婚”当事人逃避债务,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增加了公共成本,例如,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补偿等于提高了拆迁安置成本;在农村多占宅基地,侵害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假婚姻”有明显的时代性,与一定时期的政策变化相关。乔新生认为,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夫妻俩手拉着手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象,应当把“假婚姻”问题当作完善相关制度的线索,政府应当从善如流尽快弥补政策中出现的漏洞。
“假婚姻”暴露制度漏洞
当前,社会上出现两种不良现象:一是“假离婚”“假结婚”现象增多;二是社会对于这类现象的“不以为耻”甚至“习以为常”。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专门研究家庭婚姻纠纷,其抽样研究了2014年至2016年间的1000例涉及“假离婚”的法院判案,发现尽管绝大部分“假离婚”案件的证据不足,但主要动机暴露出拆迁补偿、躲债、移民、购房、学位、计生等六大方面的物质诉求。
“关于‘假离婚’的报道多了,咨询也多了。”吴杰臻说,“假离婚”的性质不好判断,而且案件数量变化也很难测算,因为2014年以前披露得很少,只能从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来看。
最近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假离婚”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南京市高新区江北村丁解一组,为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全村160多对夫妻,上至80多岁老两口、下至刚结婚不久的小夫妻,绝大多数都“假离婚”。
根据现行拆迁政策,离婚后每一户可额外获得7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以及13.1万元的补偿款,因补偿利益诱人,绝大多数居民都已办理离婚手续。
吴杰臻指出,许多当事人基本意识不到“假离婚”的危害。根据案卷分析,在很多离婚后财产和抚养权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以“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
但是大多面临类似的问题,即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基于“假离婚”签订的协议。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后在微信对话里仍以夫妻相称,男方辩称习惯了夫妻称谓,离婚后还没改口以及相互关心。法院认为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假离婚”除了会带来法律风险之外,还有可能酿成悲剧。2015年南京中院审判的一个案例显示,南京市的一名男子为申请廉租房和老婆“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前妻另结新欢。他为此和“老婆”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动手将“老婆”打死了。
专家认为,“假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投机取巧的不良社会风气,是对《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公然挑战,也是对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需要认真剖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婚姻观念的“物质化”是主因,制度漏洞是诱因。“制度漏洞等外部诱因太多。”吴杰臻分析,“生活压力大,赚钱渠道少,没有好的出路,就会通过投机取巧的方法。”
据了解,在南京“假离婚”案件中,有这样的拆迁规定:“夫妻俩凡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离婚必须满五年以上,才能按政策以两户计算。”
尽管制度貌似严密,但有一家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却帮村民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因为拆迁政策中并没有规定“在法院判决离婚不享受拆迁政策”。
在婚姻自由的大背景下,一些人放松道德约束,对于婚姻的神圣感逐渐消解甚至视婚姻为儿戏。“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吴杰臻认为,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干预结婚或离婚动机,法院也无法核实当事人的动机,因此婚姻易成为一种社会交换的“筹码”。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促成交易,还诱导购房者办理“假离婚”,以享受首套房利率优惠和更低的首付比例。有的房地产中介甚至利用民政局婚姻信息不与房管局联网的现状,替买方制作可以以假乱真的“离婚证”和“户口本”以蒙骗房管局,并收取数百元的“工本费”。一些QQ群、微信群也成为不少黑中介开展业务的主渠道。
当前,“假结婚”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折射出部分人婚姻观念“功利化”倾向和道德伦理的沦丧,需引起深刻反思和高度警觉。
一是实施综合措施源头治理,彻底堵住“制度漏洞”。
吴杰臻认为,“假离婚”现象暴露的是综合性社会问题,尤其是大量的制度漏洞。例如教育资源过度集中,导致通过“假离婚”方式去获取学位房等优质教育资源。民政部门应强化与公安、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协作,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查询便利。积极探索推行规范化制度,利用大数据技术,防范在购房、落户、签证、移民等过程中利用婚姻骗保、骗贷、骗补等事件发生。
二是将婚姻纳入信用评定体系。
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将银行信用评级与婚姻登记、房屋产权办理等机构进行互联,把频繁结婚、购房、离婚的人纳入信用评定体系,建立购房者身份鉴定机制,如此“假结婚”购房者将在大数据系统之下无所遁形,同时也对“假离婚”现象形成威慑。
三是开展社会“婚姻观”教育。
要认真开展以爱情、婚姻和家庭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恋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道德上和法律上确立婚姻的严肃性和法规性。此外,需进一步研究在婚姻自由的大背景下,处于维护社会风气的目的,如何对虚假婚姻甚至“诈骗婚姻”进行必要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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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闫甲佳、刘宏宇、梁建强、乌梦达、张钦、贾远琨
主编:孙爱东
编辑:魏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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