伫立在五千年苍霞沐浴的神州大地,聆听新时代新征程的号角声声,望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时代大潮澎湃向前……“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信念激荡在我们的心中。如何以理论之思回答“四个之问”?西南政法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现代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特联合开设“廌会笔谈”栏目,希冀汇聚各位专家学者围绕法治前沿问题,开展述学立论、方案探讨、观点争鸣、学术探索,在助力谱写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篇章中,“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涉外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一环。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则对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亟需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些人才将在国际舞台上为中国发声,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为实现这一目标,党和国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战略部署,要求广大高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须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逐步实现理论探索和方法完善,以回答“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怎样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具体问题。
对此,本期笔谈以“五院共话涉外法治”为主题,特别邀请走在法学教育前沿的国内五大政法院校相关领域专家,深入交流其各自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线所形成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积累,启发争鸣,以待后来。
增强实践应用性、提升全球胜任力,
“五位一体”协同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孔庆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为此,要加快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一、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短板在哪儿?
2023年,我国律师事务所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80家分支机构,涉外律师有1.2万多人,与2018年相比,增幅分别为47.5%和67.8%。尽管如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存在国际竞争力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短板。究其原因在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应用性不强、全球胜任力较弱,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多语言能力掌握有限。
以司法部2019年公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为例,工作语言能够掌握第二外语的律师仅占7.92%,掌握第三门外语的更是凤毛麟角。
其二,通晓国际规则能力欠缺。
根据《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入选律师的业务领域集中在金融和资本市场、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海洋法、国际刑法等领域空白。
二、为什么实践应用性和全球胜任力是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
这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历史进程决定的。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党中央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供给是为重要保证。
这是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规律要求的。
人才培养的理念应从以政府主导、理论教学为主,转向以市场检验、实践指引为目标。
这是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之百年大变局深刻影响的。
新时代下我国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建设,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五位一体”协同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一是明确高校在培养实践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是确立以全球胜任力为目标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养成评价体系。三是重视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国内培养和国际培养的衔接配合。四是以扎实的理论功底提升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五是强化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中国特色、世界眼光和人类情怀。
江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冷战结束和经济全球化兴起以来,国际关系的社会基础演变使“国际法治”“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先后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主题词。在现有概念所确立的共同理论坐标中,涉外法治可以被界定为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以社会法律问题为导向,体现政治性与法律规范性的法治形态,它包括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六大环节。
涉外法治的概念决定了其实践属性和政治属性以及外在的学科依赖。
基于其实践属性和政治特色,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知识体系以国际法学科为主,以国内法学科为辅。基于其学理体系的学科依赖,涉外法治的人才培养依赖于国际法学科发展和专业教育的互动逻辑,而不同层级的法学院系则发挥了不同的培养功能。
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黄埔军校”,“五院四系”基沿着基石概念的理论坐标和广义的法律体系中的双重同心圆进路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宗旨,其教育主体可细分为三种类型:
以“四系”为核心的综合性重点大学的知名法学院;以“五院”为核心的政法类重点大学的知名国际法院系;以特定技术职能或地缘政治为基础的特色化国际法院系。
在涉外法治的“社会工程”中,
“四系”
重在培养
“科学性”
人才,
“五院”
重在培养
“专业性”
人才,
其他功能性院系
重在培养
“技术性”
人才,其中政法类高校是中坚力量,它通过归纳和演绎的互动逻辑促进了涉外法治的知识建构和能力培养。在广义的法律体系和概念知识建构的双重坐标体系中,三类法学院校以坐标原点为共同圆心,由内到外,涉外法治教育的优先性逐渐从实践向理论、从专业能力培养向系统知识传授、从显性知识向隐形知识、从技术向科学、从专业向学科的转变,这种优先化及横向互动逻辑形成了三类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不同功能定位而又协同合作的
三级分工体系
。
杜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
重要性
和
紧迫性
,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次被列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我党首次将涉外法治建设写入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之中。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长远所需和当务之急。
中国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基于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作出的战略选择,以回应国际治理体系的时代变迁,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一体推进,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第一,法制为涉外法治之前提。第二,法治的生命在于法的实施。第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是涉外法治建设和实施的“推进剂”。第四,国际合作是开展涉外法治对话的重要途经。第五,涉外法治建设对我国海外公民和企业提出新要求。第六,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将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础。第七,涉外法治建设滋养和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第八,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源头性的地位和作用。第九,涉外法治建设应当以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先导。第十,中国涉外法治彰显中国法治自信和文化底蕴。
涉外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进一步增强涉外法律之间的体系性和协调性,进一步将党对外工作领域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不仅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打造中国涉外法治新形象,更应当推动国际法制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改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学习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涉外法治建设新征程
刘亚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江
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党紧密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次盛会。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部分针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改革内容。其中,第37条改革内容是专门有关涉外法治建设的。其具体表述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化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涉外法治建设放在了一个更为凸显的位置。之所以赋予涉外法治建设这种改革重任,是由当前党和国家所面临的历史和现实逻辑所决定的。
第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
当前,改革开放已进入到深水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就是要为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规则支持。
第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对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的现实反应。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长的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正是党和国家做出的重要战略抉择。
第三,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