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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裸奔的时代正式到来,一份有血有肉的资产清单即将会出现在中国国税局的网络之中。
根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公告)要求,7月1日之后,对于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中国富人的金融资产将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如果你是中国护照持有者,或者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国税局将是透明的,你的全球收入都将依法必须给中国纳税。
对于高净值账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同时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税收居民个人的情况。
高净值账户是指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这意味着此前一些隐匿资产将“阳光化”。
按照要求, 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
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什么?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此次管理办法,对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等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影响较大。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的有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地区),这些地区是不少中国企业的避税天堂,监管层清查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举措,对于这些企业的行为能否有效监督?
法律专家黄志龙认为,对于在避税天堂的中国企业,显然符合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特征。但是《管理办法》只是对这些中国企业的账户信息进行监控与掌握,提高相关金融账户信息的透明度,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些企业的合规避税行为。但是,通过信息自动交换的这些方式,实际上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纳税的主动性,从而使政府不断缩小税收缺口,解决税收流失问题。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现在只是一个刚开始的阶段,即搜集境外账户在国内的账户信息。而在大数据下的税收管理,数据只是一个基础,税务机关拿到这个数据后如何处理,还是未知数。
文件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实际上,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早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期限内完成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分为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1、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下同)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另,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机构账户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
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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