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
主持人:陈飞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执笔人:石肖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员额法官;杨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助理。
关于破产情形下
关于在承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是否纳入承包人破产财产的问题,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的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价款的权利,系出于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经济发展目的,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该特殊权利应得到优先保护,不受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影响。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构成对转包人债务的个别清偿,相应工程款不纳入破产财产处置。但对于发包人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因不属于发包人欠付范围,应作为承包人破产财产处置。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明确要求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专项借款政策充实了房地产项目资金链,保障烂尾楼复工续建并顺利实现交房。但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情况下,关于专项借款权利顺位,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项借款系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即使不属于在破产程序中申请的借款,仍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2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共益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专项借款系用于民生项目的政策性借款,其用于工程复工续建,使建筑物整体价值得到提升。对担保债权人而言,亦提升特定担保物的价值,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借款应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且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51条的规定精神,原有担保物权效力不及于续建部分及新增建筑物。故专项借款应具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其他债权的绝对优先性。笔者认为,对于专项借款性质不宜直接定性。原则上,因其属于为全体购房人利益产生的政策性借款,应享有不低于共益债务的优先顺位。如专项借款与担保权利产生冲突,可根据原有担保物权效力不及于续建部分及新增建筑物的法律规定,保障专项借款的权利顺位,专项借款出借人请求以复工续建后的房屋销售回款优先偿还其出借款的,人民法院亦应予支持。注:本文节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房地产纠纷风险防范化解与审判疑难问题研究》,阅读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微信号:诉讼攻略1. 最高法院 谢勇 郭培培:论“实际施工人”的民法保护
2.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3. 最高法院:对《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的答复
4.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等8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5.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6. 实际施工人未依约结算情形下工程款的认定
7. 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能否穿透到被挂靠方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8.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9.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转包/违法分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法院是否支持?
10. 最高法院 赵静: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11.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认定
12. 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保护问题之探讨
13.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困境与破解
14. 建设工程领域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15. 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16. 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1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18. 江苏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
19. 江苏高院: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