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中历史教材“选必2”第8课《世界市场与商业贸易》第2子目“近代商业贸易的变化”
介绍了新航路开辟之
后欧洲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其内容为:
“
商业经营方式也发生变化
。1531年,最早的一家
商品交易所
在安特卫普开业。此后,阿姆斯特丹出现了粮食交易所,伦敦办起了综合交易所。16世纪,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人创立了
银行
,为从事国际贸易的的商人提供资金和信用。1694年,经英国国王特许,英格兰银行创立。它在成立之初,就在接受政府存款、向政府提供贷款,以及发行银行券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权,是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各项职能的银行。17世纪后,伦敦的
证券交易所
成为国际证券交易的中心。1852年,世界第一家
百货公司
在法国巴黎开业。
1892年,德国
出现有限责任公司
。后来,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相继为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卢森堡和比利时等国所采用。
为了有效垄断对外贸易,英、法、荷等国建立起一种新型
股份制贸易公司
。英国和荷兰分别成立东印度公司,荷兰和法国分别成立西印度公司。这些公司由国家给予种种特权,有的甚至可以自行铸币、拥有武器、对外宣战和缔结条约。这些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垄断贸易,进行殖民掠夺,对西欧资本原始积累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第一段中介绍出现了
商品交易所、银行、证券交易所、百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等新的商业经营方式,第二段介绍英、法、荷等国建立起新型
股份制贸易公司
。配套的“教参”则解读说:“出现了
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百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贸易公司
等新型商业经营方式。”
(第88页)
教材这样的表述及配套“教参”这样的解读都
忽视了新航路开辟之后欧洲商业经营方式演变的主线
。上述第一段中“出现有限责任公司”
十分突兀
,第二段单独介绍出现“股份制贸易公司”则
有些游离,似乎不在商业经营方式演变的主线上
;配套的“教参”中说“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贸易公司等新型商业经营方式”,把“股份制贸易公司”纳到了“商业经营方式”的主线上,但有
倒叙之嫌
,
历史教材用这种逆时序的文学叙事手法十分罕见
。其实,新航路开辟之后欧洲商业经营方式演变的
主线
是
十分清晰
的——以商业组织形式变化为视角,即由
“业主制企业”
或
“合伙制企业”
到
“公司制企业”
,而
公司制企业
先是出现
“股份公司”
,后是出现“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有限公司”
),如此而已。笔者昔日在讲授新航路开辟引起“商业革命”时,讲了四点表现,其中第4点为:
“商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远洋贸易所需本钱大,所获利润高。远洋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出现,导致了商业组织形式及其经营方式、集资方式的改变。此前地区市场,商业组织形式多为
业主制企业(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或
合伙制企业(多人出资、共同经营)
。随着远洋贸易规模的扩大,旧的商业组织自身难以解决巨额资金,银行贷款也有困难,于是出现了
公司制企业
(
简称‘公司’
,由股东出资建立,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但有知情权、监督权等)。欧洲历史上有
两类‘公司’
:一是‘
股份公司
’,其特点是向社会筹集资金(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如当时西欧出现的东印度公司等,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股权证明是股票,股票、债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流通;二是‘
有限公司
’,19世纪末出现,股东人数有最低、最高要求,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和经济组织。企业有不同分类,按所属行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