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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亡了,但还有多少个马泮艳在充当现代“童养媳”

女权之声  · 公众号  ·  · 2017-02-27 22:36

正文

今天是女权之声新浪微博被禁言的第8天。



2016年5月,一条新闻曾经一石激起千层浪——“重庆三姐妹成童养媳:1人14岁生子,8年4次逃跑。”



这则新闻的主人公叫马泮艳。


出生于1988年的她从小目睹父亲的家庭暴力,患上精神分裂、饱受家暴之苦的母亲在马泮艳9岁时打死丈夫,因病免罪后离家出走。几年后,收养她的伯父收取3000块钱将其“嫁人”。12岁“结婚”,14岁生女,她在尝试四次逃婚后才最终逃离了前夫,并鼓起勇气为自己维权,当地警方也在随后介入。


这则新闻过去半年多之后,马泮艳费尽周折终于与丈夫离婚。2月24日,巫山县政府就马泮艳案终于公开调查结果,发布“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然而,调查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调查结果是怎样的?足以服众吗?


去年的新闻爆出后,巫山县当地政府表示“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县委县政府十分同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这份调查主要是针对马泮艳在与其前夫成功离婚后的几点追认诉求:


  • 前夫陈学生曾对她实施强奸;

  • 监护人伯马正松将包括她在内的三姐妹相继遗弃和贩卖为“童养媳”;

  • 她13岁时曾报警称自己被强奸,警方当时未立案,不作为;

  • 马泮艳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她本人同意,她也从未去办过结婚证,当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工作人员渎职。


公布出的结果大致内容如下:


首先,不判定其前夫涉强奸罪。除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之前,也不能证实他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


其次,马正松未涉及贩卖妇女儿童和遗弃。理由是他当时家庭困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出卖行为。


最后,对于马泮艳提过的报警,当地警方双龙派出所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也称未接到报警,卫生院无法证实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


这份声明中唯一承认的,是一名退休民政人员2008年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了婚姻登记,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悲剧时时上演,公权力充当冷血帮凶


所以,没有贩卖儿童,没有强奸幼女,没有公权力不作为,这难道就是个“自认倒霉”的故事?


网上不少评论表现出了对马泮艳遭遇的同情,但也有一些声音认为,从法律上看不认定不充分的证据没有错,马泮艳三姐妹只能怪家庭和人生不幸。甚至还有人认为,大伯当年收留她们姐妹已经仁至义尽,总比有些更惨的根本没人管的就默默死了强。


然而,这真的只是个体的悲剧吗?如果说马泮艳一家的不幸始于父亲的家暴和母亲的以暴制暴,那么这样暴力的源头,又能否只是简单地被归咎成一个个体的悲剧呢?


一个14岁的孩子产下孩子,这本身就是一件不能容忍的事。如果对童养媳的陋习和愚昧,还需要从经济发展、文化、道德层面展开讨论,那么在这件事情上,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孩子失去法定监护人时,政府就应该履行起监护责任,可是没有人管马的生活。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不得结婚,可是当地的工作人员,不仅给登记了,还是在无双方签字,无双方到场、无双方身份证的“三无”情况下办结的。


这不是什么生活所迫,也不是什么文化问题、民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是一些人知法犯法,而另一些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地如果把事后的严谨用在之前,一个姑娘就绝不会有这么悲惨的人生经历。个人的不幸与社会的世态炎凉,个人的无助与社会的麻木,公众对正义的渴求和一部分人对法律的选择性使用,都构成了一幅沉重的画面。


——钱江晚报《比“童养媳”更骇人的,是息事宁人的态度》


马泮艳的女儿已经14岁了。图:京华时报


马泮艳无疑是勇敢的。她曾对媒体表示自己对维权成功的信心也不大,然而还是选择出来做这一切。她在12岁——显然还是义务教育包括的年纪——被迫禁于一个陌生的家庭,饱受身体和心灵的折磨,最终换来的却只有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声叹息。众人皆感慨于她和她两位姐妹的悲苦命运,一片唏嘘过后代价却还是要她们自己来承担。


当地政府对发生在社区和家族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表现出这样怀柔的一面,外部很难擅自猜测其动机。然而,对于宗族文化从未断绝而今又勃然复兴的中国农村,几乎一切针对女人的作恶,在习惯法里都不是事儿。从买卖婚姻到家庭暴力再到童婚,都是被“习俗”和“人之常情”很好地装饰和保护起来,而妇女儿童在其中的痛苦,是不被听见的。


大力倡导婚姻自由,并以立法确认保护婚姻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给中国妇女留下的重要制度遗产。此事引发如此大的公众愤怒,是来自大家的担心——是不是这样最基本的制度红线,也要失守了。


——李思磐《马泮艳“被童养媳”只是“底层之恶”吗?》


“童养媳”之恶:对女性权利的多方面剥夺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与家中儿子正式结婚。这样一个存在在人们久远记忆里的名称,貌似向来是与“封建”、“落后”、“余毒”这样的词联系在一起的。居住在城市里人们似乎很难想象,在21世纪的今天,就在中国,仍有这样的现象发生。


图:民国时期童养媳的照片


2011年发布的《中国福建莆田童养媳问题调查》中推测,仅莆田地区的童养媳人数就在12万到60万人之间。2006年,因莆田市东海镇一起杀人案所牵涉出的受害人就是当地的一名“童养媳”,而在她所在的只有4300多人的小山村,竟有近千名“童养媳”。


据了解,我国大量女童在幼时被贩卖成为“童养媳”,这其中很多人在成年并有能力时开始了她们的“寻亲”历程


其实,我国早婚、童婚现状广泛存在,这其中就包括了贩卖女童做“童养媳”的情况。2000年以来,国务院颁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并未提及童婚,各省响应的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中也鲜有提及早婚早育问题。早婚和童婚被遮蔽和不被提及,成为无数女童不被看见的伤痛。


在马泮艳勇敢逃离,并为自身遭遇讨说法之前,这个女孩所遭遇到的伤害恐怕是无法用法律上的证据去衡量的。早婚(尤其是被迫早婚)对女童的影响远远大于男童。这不仅体现在影响人数的多少,更在于童婚本身可能给青少年发展的带来的巨大阻碍,无论是在短期,还是终身后果上。


2002年,年仅14岁的马泮艳生下了第一个女儿,2007年,19岁的她又产下一男孩。因为过早生育,马泮艳小小年纪承担起了家庭的责任和育儿的重担,据称“卖掉”她的大伯的亲生女儿,是二十几岁才结婚的。


青春期怀孕本来就会增加并发症的可能,马泮艳能够健康生活到现在也许已经是她的“幸运”。对于这些被迫和更年长伴侣一起生活的女孩来说,她们完全没有掌握自己的身体的权利,更不要提协商安全性行为与获得更多的健康与避孕资讯。对于这些“少女妈妈”来说,她们处于和社群脱离的孤立境地。


更可怕的是,她们失去了受教育和改变命运的机会。马泮艳在接受采访时称,三姐妹在母亲失踪后,大伯便不再送她们去上学了。因为缺乏教育,她也欠缺谋生的能力,与前夫外出打工期间试图逃离多次都没能成功。


可以想象,作为“童养媳”,失去了自主选择权利的受害者还更容易遭遇家庭暴力,尤其是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山村的童养媳 摄影:霍玮 1993年偏关县


旧时候盛行童养媳,一个原因是有人家境贫寒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会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这完全是出于父权制家庭的利益考虑,丝毫不在乎女性个人的独立选择与生命发展,性别歧视传统生育观念成为了导致强迫性早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到了现在,由于长期以来的男孩偏好,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人20岁结不了婚,好姑娘就都被别人挑走了”。而由此导致的妇女儿童被拐卖、性暴力和犯罪事件增多,加上农村的土地财产制度对女性极大不公,使农村更难以留住青少女。


贩卖少女和现代的“童养媳”现象是跟传统文化习俗紧密相关的,而这些案例又和辍学打工、留守、早孕等现象紧密相连。不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不与时俱进的文化观念,同时调动多个部门共同协作综合治理,是不能彻底解决强迫早婚问题的。


马泮艳的个人微博截图


与此同时,又滋生出多少假借“责任”之名的绑架——“这样说出来将来孩子怎么办,太不负责任了,还是认命吧”。认命的女人太多了,不缺马泮艳一个。姑且让她做一个有机会逃离,找回本来应该属于她的自由的人吧。



女权之声整理

编辑| 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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