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实务
介绍总结刑事实务办案中的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实务及纪检、监察实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实务

工业盐有毒吗?(工业盐案件“排雷”)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2 13:55

正文

本文收录至《刑事实务》书籍,《刑事实务》书籍由“刑事实务”公众号创办人深海鱼主编,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请点击右侧链接查阅该书情况: 我们终于出书了!(亲笔签名版开抢!)



工业盐案件“排雷”


作者:王勇(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全国十佳公诉人)


一、什么是工业盐?工业盐有毒吗?


“工业盐”特有的名词让人感觉对人体健康威胁很大,但是否有毒有害应该以科学的鉴定为准,而非“工业盐”还是“食用盐”之类的名称。根据工业盐国家标准GB/T 5462-2003 以及食用盐国家标准GB 5461-2000可以看出,食用盐所规定指标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卫生指标、碘酸钾指标、抗结剂指标,工业盐国标仅有化学指标,但二者的感官指标和主要理化指标甚至数据要求都一样。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杂质的要求不同。工业盐对杂质包含:水分,水不溶物,钙镁离子,硫酸根离子。食盐对杂质要求增加了:氟,钡,砷,铅等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指标。也就是说,根据产品标准,工业盐在出厂的时候,杂质中几个重金属的指标标准是不需检测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业盐的成分和食用盐的成分都是一致的,都是氯化钠,本身不应该含有亚硝酸盐。易言之,含有亚硝酸盐的工业盐本身也是伪劣产品,而绝非工业盐本身应有之成分。


其实,过去利用盐作为工业原料时,氯化钠只有一种用途,就是食用盐(食盐)。只是随着工业的出现和发展,才有了工业盐一说。现在所谓的工业盐也就是指的是原盐,也有人称之为粗盐,本身不应该具有有毒有害物质。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查获的所有用于食品行业的工业盐,大部分符合食用盐国标中除碘酸钾指标外的全部指标值。也就是说,很多工业盐除了没有添加碘以外,其余方面未发现与食用盐存在差异。


在有的少数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对工业盐不加鉴定,直接依据包装上工业盐的名称将其推定为有毒有害物质,很值得商榷。


二、对生产、销售、使用工业盐行为的认定


若在工业盐中检测出对人体有害的氟、钡、砷、铅等重金属严重超标或者有亚硝酸盐等物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疑可将其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目前司法实践遇到最多的都是工业盐与食用盐的区别仅仅是缺碘,则对其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一)认为无论是否鉴定,可直接推定其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观点主要依据在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该标准未将工业盐列为食品添加剂。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工业盐不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因此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构成要件。


甚至有观点进一步认为,使用不加碘盐腌制食品、销售加工食品者也构成本罪,将大量使用粗盐腌制咸菜、盐水鸭等腌制品的个体经营者入罪处罚。


(二)认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半导体行业观察  ·  孙正义的大局观和特朗普的强国梦
8 年前
悦读文摘  ·  潜规则(社会男女必须知晓!)
8 年前
教你看穿男人的心  ·  女人要会“装”,才能抓住男人心!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