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国浩律师事务所

证券行政处罚2024年度全景观察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3 19:41

正文

系列回顾

目 录

一、2024年回顾:证券行政执法概览

二、2024年特点:“严”“准”“快”“全”

三、2025年展望:证券监管执法趋势

“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是2024年证券监管执法的关键词,“强本强基”“严监严管”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监管的主基调。

2024年,重磅制度政策相继出台,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证监会随即制定修订若干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则并形成“1+N”政策体系,市值管理监管指引发布,减持管理办法出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在修订等。

2024年,大案要案频发,S芯片欺诈发行案系注册制首例“申报即担责”案件,H地产因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被处以41.75亿元罚款创历史纪录,数百名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集中被罚引发行业震动。

2024年,证券监管执法“零容忍”再升级,中国证监会(含证监局)全年共开出近600张罚单 [注1] ,处罚责任主体千余人(家)次,罚没款总额超过150亿元,市场禁入人次超过百名。 [注2]

作为在证券合规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团队,我们持续观察资本市场动态,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连续五年发布证券监管执法年度综述。基于代理上市公司、董监高、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应对证券监管、调查、处罚的经验体会,以及对全年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精研分析,我们归纳提炼出2024年证券行政处罚的整体情况和趋势特点,对2025年的执法态势进行展望,并提出最新的合规建议,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证券监管执法的最新现状与动向。


01

2024年回顾:证券行政执法概览

(一) 行政处罚数量再创新高

中国证监会是证券违法行为的核心监管机构,其派出机构包括36家证监局和沪深专员办,负责查办稽查局交办的或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据公开数据统计,2024年中国证监会及36家地方证监局全年共作出593件行政处罚决定 [注3] ,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其中,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数量居首,共计164件;同期地方局作出处罚决定共计429件,上海、浙江、广东及深圳证监局基于其上市公司数量及经济发展情况,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多,仅这四家证监局便作出处罚202件,占所有处罚数量的33.9%,占地方证监局全部处罚的46.8%,监管执法呈区域集中特征。与往年不同的是,湖南、山西、新疆三地案件数量涨幅近50%。

(二) 全面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

2024年,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数量均有所增加。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仍然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最易触发的违法行为,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行政处罚数量远高于其他违法类型,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有231件(占比39.3%)、内幕交易案件有122件(占比20.8%)、操纵市场案件有41件(占比6.5%)。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借用证券账户、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案件较往年明显增多,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案件有19件(较2023年增加280%),借用账户的案件有19件(较2023年增加18.75%)。

(三) 罚没金额和罚没比例同比大增

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金额处于高位。 2024年,231件信息披露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新《证券法》作出处罚的为223件(占比96.5%),依照原《证券法》作出的仅占3.5%。2024年度,有98家上市公司、531名自然人、7家机构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处罚。其中,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从50万元至41.75亿元不等(含欺诈发行案,下同),平均罚款金额为456万元/家; [注4] 责任人员视所涉违法行为及情节轻重,被处以20万元至4,700万元不等的罚款,平均罚款金额为153万元/人。 [注5] 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动辄几百万的行政罚款已不再罕见,在严刑峻法的执法环境下,巨额罚款的趋势将延续。

内幕交易罚没力度不断加大。 2024年122件内幕交易案件中,有109件内幕交易案件系根据新《证券法》作出(占比89.3%),依照原《证券法》作出的仅13件(占比10.7%)。依照新法作出处罚的案件中,对于获利超过50万元的,根据违法程度轻重,罚没比例从一倍至六倍不等,一倍罚款4件(占比8.2%)、两倍罚款14件(占比28.6%)、三倍罚款29件(占比59.2%)、五倍罚款与六倍罚款均为1件(分别占比2%);对于亏损、获利不足50万元、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处以固定罚金,金额从2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平均为120万元/人。可见,获利型内幕交易的罚没倍数以没一罚三为主,固定罚金的金额普遍超过百万元,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显著上升。

操纵市场“没一罚三”及以上成为新常态。 2024年41件操纵市场案件中21件系依照新《证券法》作出(占比51.2%),罚没比例从一倍至六倍不等。操纵市场通常主观恶意强、市场影响恶劣,盈利型操纵市场案件中,罚款倍数显著增加,三倍及以上罚款倍数成为新常态,且首次出现了没一罚六的案件 [注6] ,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此类恶性违法案件的严厉打击力度。

(四) 市场禁入执法力度持续提升

2024年,证监会(含证监局)全年对122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与2023年的103人次相比,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持续提升。市场禁入的年限与违法行为恶劣程度相匹配。分年限看,其中2年 ~ 5年共计58人次(占比47.5%),6年 ~ 10年共计50人次(占比41%),终身市场禁入的共计14人次(占比11.5%)。市场禁入的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发生频度相匹配,是“财产罚”之外的“资格罚”,对证券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

(五) 当事人承诺新增个案

2024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与Z科技欺诈发行所涉两家中介机构(D证券、T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根据承诺认可协议,两家中介机构分别承诺交纳承诺金及进行自查整改,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这是继2023年当事人承诺制度破冰以来新增的两起案例,总体来看,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频次极低,该制度出台四年多来,仍未有效激活。


02

2024年特点:“严”“准”“快”“全”

新《证券法》实施已近五年,“零容忍”的执法要求再度升级,“严刑峻法”的执法趋势愈发明显。从2024年证券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人次、罚没力度、行刑衔接等数据来看,笔者总结,“严”“准”“快”“全”是2024年证券执法特点。

(一) “严”——从严打击恶性违法行为

一是重拳打击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升级成为证券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2024年全年,证监会、最高法、最高检陆续就打击财务造假出台意见、发布典型案例,将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4年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涉及财务造假的多达131件(占比57.2%)。典型如P通信财务造假案 [注7] ,证监会严惩P通信操控资产减值计提节奏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公司连续十一年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对P通信及14名责任人员处以共计3,400万元罚款。再如H科技财务造假案 [注8] ,H科技通过智能自组网等无商业实质的业务连续六年实施财务造假,造假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证监会一律按照新《证券法》对H科技及14名责任人员共计处以1,910万元罚款。

二是严惩欺诈发行。 2024年开年证监会即表示,对欺诈发行予以全方位、全覆盖、“零容忍”打击,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 [注9] 2024年,共查处10起欺诈发行案件。典型如H生物欺诈发行案 [注10] ,H生物在申请发行上市阶段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尽管其撤回了申请文件,证监会对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带病闯关”的行为作出共计1,150万元的罚款。再如H地产欺诈发行债券案 [注11] ,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H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5,600多亿元、虚增利润920亿元,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证监会对H地产及相关人员开出总额超过42亿元的巨额罚单,创欺诈发行处罚历史新高,H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某被处以4,70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是严打内外勾结操纵股价。 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和信息优势,勾结他人操纵自家公司股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典型如承某新、丁某、张某洲操纵“H重工”案 [注12] ,承某新系H润股份董事长,其与外部人员丁某、张某洲合谋炒作“算力”热点,通过控制信息生成及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等实施操纵行为,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H润股份”股价上涨96.65%,影响极为恶劣,证监会对其作出没一罚六的处罚,合计罚没1,400余万元,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罚没倍数最高的一起操纵市场案件。再如朱某文、赵某、王某华操纵*Z珠宝股票案 [注13] ,*Z珠宝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避免退市而进行“伪市值管理”,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并筹集资金与二级市场操盘方共同操纵其公司股票,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

四是严格移送追究刑责。 2024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提出“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官方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执法条线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注14] ;全年共移送各类案件163件,移送涉嫌犯罪主体600余人次。 [注15]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自2021年9月最高检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来,已移送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的落地率、实刑率、重刑率显著提升。 [注16] 随着证券违法案件行刑衔接更为紧密,证券违法主体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愈发严峻。

(二) “准”——精准锁定“关键少数”

一是精准对“关键少数”进行“双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的,当其出现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对其“双罚”,既追究其因履行公司职务未勤勉尽责所应承担的职务责任,也追究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责任。典型如Z利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 [注17]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某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其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其作为董事长连续五年在公司年报上签字保真,证监会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员及组织、指使信披违法的行为均作出顶格处罚,合计罚款1,500万元。

二是精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 从近年处罚案例看,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已不限于中介机构或关联方,而是拓展到真实客户、供应商或金融机构,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看似更加真实合理。针对愈发隐蔽的造假行为,证监会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典型如Z电子信息披露违法案 [注18] ,Z电子子公司广州Y硕与J科技签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采购合同,证通电子一方面配合J科技实施财务造假,另一方面虚增了自身2017年度和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深圳证监局对Z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财务造假的行为处以共计1,070万元的罚款。

三是精准认定独立董事行政责任。 截至2024年年底,全年涉独立董事处罚决定仅11件,共处罚19名独立董事,尽管较2023年的处罚人次略有增多,但与往年相比仍处于低位,且人均罚款不足40万元,对独立董事的处罚金额明显低于其他董监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零容忍”监管环境下精准追究董监高责任的执法理念,从过去的“一刀切”转变为“审慎认定”。典型如M服饰信息披露违法案 [注19] ,M服饰2021年和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2021年6月、2022年5月和7月),陈某敏自2021年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证监局综合认定陈某敏在信息决策中所起作用,认为其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仅就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追究陈凯敏的责任,对其作出50万元的罚款,处罚远低于其他三位董事高管。

四是精准处罚关键人员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信息窃取本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侵害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破坏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或者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交易对手方,利用身份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监守自盗”牟取非法利益,对于关键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向来严查严惩。典型如W股份时任董事长肖某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案 [注20] ,肖某强借用三个证券账户、利用“W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内幕交易自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适用旧《证券法》,证监会对肖某强作出了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罚没总金额超过3,500万元。再如赵某刚内幕交易“M牌珠宝”案 [注21] ,赵某刚系地方政府公职人员,其利用与上市公司洽谈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投资建设光伏电池片项目事项”开展内幕交易,尽管违法所得不足40万元,但最终被处以250万元的固定罚款,这也是2024年内幕交易固定罚款最高的案件之一。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