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已近五年,“零容忍”的执法要求再度升级,“严刑峻法”的执法趋势愈发明显。从2024年证券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人次、罚没力度、行刑衔接等数据来看,笔者总结,“严”“准”“快”“全”是2024年证券执法特点。
(一) “严”——从严打击恶性违法行为
一是重拳打击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升级成为证券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2024年全年,证监会、最高法、最高检陆续就打击财务造假出台意见、发布典型案例,将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4年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涉及财务造假的多达131件(占比57.2%)。典型如P通信财务造假案
[注7]
,证监会严惩P通信操控资产减值计提节奏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公司连续十一年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对P通信及14名责任人员处以共计3,400万元罚款。再如H科技财务造假案
[注8]
,H科技通过智能自组网等无商业实质的业务连续六年实施财务造假,造假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证监会一律按照新《证券法》对H科技及14名责任人员共计处以1,910万元罚款。
二是严惩欺诈发行。
2024年开年证监会即表示,对欺诈发行予以全方位、全覆盖、“零容忍”打击,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
[注9]
2024年,共查处10起欺诈发行案件。典型如H生物欺诈发行案
[注10]
,H生物在申请发行上市阶段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尽管其撤回了申请文件,证监会对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带病闯关”的行为作出共计1,150万元的罚款。再如H地产欺诈发行债券案
[注11]
,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H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5,600多亿元、虚增利润920亿元,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证监会对H地产及相关人员开出总额超过42亿元的巨额罚单,创欺诈发行处罚历史新高,H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某被处以4,70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是严打内外勾结操纵股价。
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和信息优势,勾结他人操纵自家公司股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典型如承某新、丁某、张某洲操纵“H重工”案
[注12]
,承某新系H润股份董事长,其与外部人员丁某、张某洲合谋炒作“算力”热点,通过控制信息生成及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等实施操纵行为,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H润股份”股价上涨96.65%,影响极为恶劣,证监会对其作出没一罚六的处罚,合计罚没1,400余万元,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罚没倍数最高的一起操纵市场案件。再如朱某文、赵某、王某华操纵*Z珠宝股票案
[注13]
,*Z珠宝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避免退市而进行“伪市值管理”,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并筹集资金与二级市场操盘方共同操纵其公司股票,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
四是严格移送追究刑责。
2024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提出“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官方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执法条线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注14]
;全年共移送各类案件163件,移送涉嫌犯罪主体600余人次。
[注15]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自2021年9月最高检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来,已移送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的落地率、实刑率、重刑率显著提升。
[注16]
随着证券违法案件行刑衔接更为紧密,证券违法主体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愈发严峻。
(二) “准”——精准锁定“关键少数”
一是精准对“关键少数”进行“双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的,当其出现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对其“双罚”,既追究其因履行公司职务未勤勉尽责所应承担的职务责任,也追究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责任。典型如Z利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
[注17]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某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其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其作为董事长连续五年在公司年报上签字保真,证监会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员及组织、指使信披违法的行为均作出顶格处罚,合计罚款1,500万元。
二是精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
从近年处罚案例看,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已不限于中介机构或关联方,而是拓展到真实客户、供应商或金融机构,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看似更加真实合理。针对愈发隐蔽的造假行为,证监会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典型如Z电子信息披露违法案
[注18]
,Z电子子公司广州Y硕与J科技签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采购合同,证通电子一方面配合J科技实施财务造假,另一方面虚增了自身2017年度和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深圳证监局对Z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财务造假的行为处以共计1,070万元的罚款。
三是精准认定独立董事行政责任。
截至2024年年底,全年涉独立董事处罚决定仅11件,共处罚19名独立董事,尽管较2023年的处罚人次略有增多,但与往年相比仍处于低位,且人均罚款不足40万元,对独立董事的处罚金额明显低于其他董监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零容忍”监管环境下精准追究董监高责任的执法理念,从过去的“一刀切”转变为“审慎认定”。典型如M服饰信息披露违法案
[注19]
,M服饰2021年和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2021年6月、2022年5月和7月),陈某敏自2021年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证监局综合认定陈某敏在信息决策中所起作用,认为其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仅就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追究陈凯敏的责任,对其作出50万元的罚款,处罚远低于其他三位董事高管。
四是精准处罚关键人员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信息窃取本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侵害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破坏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或者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交易对手方,利用身份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监守自盗”牟取非法利益,对于关键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向来严查严惩。典型如W股份时任董事长肖某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案
[注20]
,肖某强借用三个证券账户、利用“W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内幕交易自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适用旧《证券法》,证监会对肖某强作出了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罚没总金额超过3,500万元。再如赵某刚内幕交易“M牌珠宝”案
[注21]
,赵某刚系地方政府公职人员,其利用与上市公司洽谈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投资建设光伏电池片项目事项”开展内幕交易,尽管违法所得不足40万元,但最终被处以250万元的固定罚款,这也是2024年内幕交易固定罚款最高的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