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辩论纪实
(下文中的“我”即为摩友“
长安CC
”)
2017年10月19日星期五 下午14:30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5号法庭正式开庭
被告人员
: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委托代理人1名
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1名
原告人员
:长安CC (旁听摩友代表:西安杜汉何赛车队2人 西安中老年2人 西安快乐老家2人 西安IP侉子联盟2人 西安蓝天俱乐部1人西安比亚乔俱乐部1人 古城游击队2人 西安闪电摩旅1人 西安摩旅联盟2人 )
法官宣布法庭纪律......
法官:原告你是否本人,有没有代理人 姓名 名族 出生日期 住址
我:是我本人 没有代理人 陈述我的身份信息
法官:新城大队大队长朱安是否本人到庭 交警支队支队长刘军是否本人到庭
新城大队:因朱安工作原因未能到场,授权我代为出庭,这里有一份委托书呈上
交警支队:因刘军工作原因未能到场,授权我代为出庭,这里有一份委托书呈上
1、证据确认
法官:新城大队被告你递交的证据都有什么,请陈述
交警支队被告你递交的证据都有什么,请陈述
新城大队:我一共提供3份证据(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回复书 市政通告)
交警支队:我一共提供3份证据(原告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通告)
法官:原告你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4份(起诉状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 市政通告)
双方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或另有补充
新城大队:无异议
交警支队:无异议
我:无异议
2、诉求内容及答辩
法官:原告请陈述你的诉求
我:向法庭陈述我起诉状内容(见我起诉状)
法官:被告请陈述你答辩书(见两大队答辩书)
3、庭审辩论环节
法官:新城大队你所提交证据(处罚决定书)所写违法内容依据《道交法》第90条,请陈述你的理由
新城大队:我单位对原告《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市政通告》第二条内容对原告处罚正确
法官:交警支队你所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城大队处罚决定,请陈述你的理由
交警支队:我单位收到原告8月16日的申请行政复议,我单位受理并将行政复议附件送达新城大队。新城大队向我单位作了书面回复。根据道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西安市政府《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我单位维持新城大队的处罚决定。
法官:原告对新城大队 交警支队所述内容是否认可同意
法官:原告你是否认可被告陈述
我:(题外话:法官问我这句话的时候我压根听不明白他说这话是什么意思。我告他不合法,你现在又问我是否认可他们的陈述,总感觉不对劲。我就不管他说啥了,我按我的套路出牌)我对新城大队对我的处罚行为有异议。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对我所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人在当时的道路通行环境下,按道路指示标线行驶,佩戴安全头盔,遇路口执勤人员检查停车熄火积极配合执法并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本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该处罚。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8月10号送达本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第二条内容维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对本人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官:原告请陈述你的观点
我: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 58号第一章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在着装执法过程中,需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也就是说,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或持有人民警察证,就具有合法的执勤资格。但当事交警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时,随身并未佩戴警号,对我执法全过程当中也未向我出示警官证或其他证明证件。根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当事执勤协警越权对我行使行政权力,当事交警对我执法程序不合法;
新城大队:原告你可能没有搞明白警务人员道路执勤的标准和规定。根据(交通协管员道路执勤规定)协管员可以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进行道路执勤以及查验手续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对你的执法过程中辅警并没有对你做出行政处罚行为,所以并不存在越权执法。因王x因公负伤,错过颁发警号的那个时段,但王x确实是我单位正式民警。警徽 警衔 警号 警官证都是警察的执法证件。
我: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承担
所写5条工作的条例后特别说明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况且还是在身边没有正式民警带队的境况下查验我的手续,所以说辅警越权对我行使行政权力。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在着装执法过程中,需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也就是说,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或持有人民警察证,就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也就是说警徽 警衔 警号这是三位一体的条件,或携带有警官证才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但是当时他对我的执法过程中没有佩戴警号且执法全过程也没有向我出示他的警官证,我不知道他是否是正式民警。他执法资格不合法,对我的行政处罚也不合法。
法官:交警支队你维持新城大队的处罚决定,是依据西安市政府通告第二条作为处罚依据对吗?
交警支队:是
法官:原告,交警支队所依据市政通告维持新城大队对你的处罚决定,你在诉求当中也说了请法院审查市政通告第二条的合法性。请陈述你对市政通告第二条内容不合法的理由
我:《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法规修订解释均应当获西安市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陕西省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未经地方人大通过情况下仅仅以《通告》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出扩化解释,其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第二条内容使其作为交管部门行政处罚所依据规范性文件。这行为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规定。通告中对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禁限规定违反了我国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重限制了原告的通行权。
1、该“通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为我国第一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该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驾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2、该“通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第八十八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该“通告”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我作为中国公民,学习并考取摩托车驾驶证以及办理相关摩托车行驶证并购置了交强险并交纳了各种应交纳的税金,理应享有应有的道路通行权。该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所限制的对象是已经领取了合法证照,缴纳了各种税费的摩托车,这样的规定过于随意、反复无常。使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部分被“撤销”,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
4、该“通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西安市地方政府作出三环以内城市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变相地实施了“侵占、私分”道路交通这个国家财产,让部分拥有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那部分人也客观地参与了“侵占、私分”属于全民所有的道路交通这个国家财产。
5、该“通告”违反《行政处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仅仅依据该“通告”第二条内容作为行政处罚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来制定,相反还与有关上位法内容相冲突。该“通告”涉及西安市广大摩托车主的合法权利,显然属于程序也不合法。
6、该“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它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临时性禁限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而交警不可能凭空处罚,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有禁行的依据。条文明确分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类,对于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该“通告”自2009年起不允许摩托车在市区内通行,将法定区分标准擅自割裂,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市区内禁摩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1条,是一种擅自剥夺摩托车的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摩托车驾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即使交通管理部门有确凿的路面交通流量调查依据,要禁行也应对所有机动车(包括汽车)而不是单独对方便快捷,节能环保的摩托车而单独规定禁行。
7、该“通告”违反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私有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国家允许摩托车生产、允许商家销售、允许税务部门征税、允许保险公司投保、允许车管部门挂牌审验,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却不允许摩托车在城区道路行驶。假如政府只是允许公民拥有财产,而不让公民合法使用或者对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财产权将有名无实,禁摩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8、该“通告”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9、“通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禁限摩通告”以及限制摩托车在西安市城8区上牌,限制了摩托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壁垒,干涉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通告”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请求法院认真审查通告第二条的合法性。西安市禁限摩通告已经实施多年,每个工作日大家可观察交通干道上并未有效的道路使用率,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摩托车在城市的去与留,数量的多与寡理应通过公民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让市场来调节。
法官:被告你还有什么补充
新城大队:由政府出台发布《通告》是为了交通环境 交通状况 公民安全,我作为交管部门执行此通告内容
我:被告所说禁摩是为了交通环境 交通状况 公民安全这三个观点我并不认同。先说交通环境,自2000年禁摩至今,在城区干道上在上下班时期基本是拥堵,交通状况更不说,摩托车是汽车的几份之一,作为机动车摩托车很容易达到汽车的行驶速度且身轻灵活,很容易的从拥堵路段出来。不仅没有造成拥堵还为解决道路拥堵做出很大贡献。公民安全,我作为成年人,领取了驾驶执照,我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权力,当然我也有对我自己生命安全负责的权力。
法官:新城大队你坚持你的答辩内容吗
新城大队:坚持
法官:交警支队你坚持你的答辩内容吗
交警支队:坚持
法官:原告你坚持你的诉求内容吗
我:坚持
法官:因双方坚持各自的观点,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法槌落下,庭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