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建筑法》明确指出,挂靠是违法行为。但在建筑工程,其仍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由其所带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在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
涉及挂靠的比例高达70%
,尤其在工程款结算时,更时常让挂靠人陷入被动:
工程做完了,钱却拿不到,怎么办?
此时,
挂靠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
答案是:不确定。
依据
“合同相对性说”
,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不能以合同相对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站在
“挂靠人单独承包说”
的立场,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是不是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
这恰恰是建工律师在处理挂靠纠纷时的难点:
不同的观点学说影响合同关系的界定,继而影响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虽然裁判标准没有做到绝对的统一,但律师能做的是了解并掌握司法实务中的所有学术观点,并对其理论依据做到心中有数。毕竟,
多学习一位裁判者的观点,就多一个办理案件的思路和角度。
本次课程,智拾网就邀请到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的
邬砚
老师,就挂靠纠纷中,
被挂靠人、挂靠人、发包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进行深度剖析。
2月11-12日晚19:00
听课领
《
人民法院关于挂靠模式下
工程价款结算的46条裁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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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建筑工程挂靠中的法律关系一直较为复杂,其不仅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被挂靠人),而且还存在着挂靠人等多方当事人的关系。
如何破解
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
之间以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的
工程款债权的冲突
向来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实践中因挂靠关系被诉千万的建工纠纷案更是不胜枚举。
案情回顾:
几名实际施工人共同挂靠在甲公司名下,借用甲公司资质与发包方乙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开发某住宅小区,约定合同总款项为一亿4千万多元。一审的原告方只是几名实际施工人中的一名,负责施工的几栋楼在交付使用后,因为一直没收到工程欠款,便将甲、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00多万、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难发现,在上述案件中,甲公司是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是挂靠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或者说,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由此引发出两种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二者签订的挂靠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挂靠施工的模式之下,挂靠人构成《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其有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二是挂靠人与发包人。
根据事实缔约理论,挂靠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那么,当
实际施工人未收到工程款
时,作为
挂靠人到底向被挂靠人还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以高院为代表的裁判文书又是如何判决的?
本次课程,邬砚老师会带着大家破解被挂靠人、挂靠人、发包人就工程款债权引发的诉讼纠纷,并依据
「争议观点——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小结」
的路径进行深度讲解。
听课领
《
人民法院关于挂靠模式下
工程价款结算的46条裁判规则
》
(一)“合同相对性说”
1.“合同相对性说”的规范依据
2.“合同相对性说”的制度缺陷
(二)“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
1.“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底层逻辑
2.“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司法政策源流
3.“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四大缺陷
4.“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举证要点
(三)“共同承包说”
1.“共同承包说”的优势
2.“共同承包说”的不足
(四)“挂靠人单独承包说”
1.“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理论依据
2.“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法律后果
3.“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举证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