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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治愈者就业遭歧视?该为他们“撑撑腰”了!|经纬快评

中新经纬  · 公众号  ·  · 2022-07-04 16:45

正文


进过方舱的不要、核酸检测曾阳性的不要、曾被确诊的不要……据媒体报道,当前,招工市场存在歧视新冠治愈者的现象,而且这样的情况不是孤例。更有甚者,员工确诊新冠治愈出院后,发现已被公司“撕毁”了劳动合同。

这些行为,无论有多么“堂而皇之”“理由充分”的借口,都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毫无疑问,应受到惩处。

我们可以想象,这些拒绝或撕毁合同的公司心里都有“小九九”,比如存在“复阳”风险,可能会感染其他同事,给企业造成损失。且不说这是极不人性的霸道之举,也可以说是毫无常识之举。已有专家指出,尽管文献资料显示国内外的新冠核酸检测有不同程度的复阳率,然而事实上发现,这些冠以复阳或复发的新冠康复者,并没有引起周围人群的感染或传染。

但就是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先入为主地将新冠治愈者与“危险分子”划上等号,更盲目地、想当然认为,患过新冠者一定会复阳,且有传染性,就给求职者或员工“贴标签”,动不动就拒绝或解聘相待,这是霸王行径,也是明目张胆地搞就业歧视。

目前,针对新冠治愈者求职或工作,国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有针对性地,2020年2月,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最高法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曾被确诊新冠或核酸检测曾阳性为由,拒绝入职,是违法行为,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空子可钻。那为什么这种情况依然会发生?关键还是在于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对这些公司企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不能再坐视不管了,也不能坐等求职者“来告”,要主动作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遭受就业歧视的新冠治愈者“撑撑腰”。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常涛:[email protected])

文:常涛 编 辑:雷 宗润 审校: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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