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
2016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受贿案,判决汤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汤爱军退缴的涉案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99年至2013年,汤爱军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揽工程、安排调动工作、干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学等方面,为呼伦贝尔市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广玉、内蒙古万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倩、李建勇等59人(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
1789.99104万元
。
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长薄连根
2014年8月29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连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连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一审判决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薄连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乌海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
合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
(其中受贿价值人民币9.1954万元的房屋系犯罪未遂)、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内蒙古党委原常委
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
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
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
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
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延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888888元
,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贪污公款
5747500元
。
呼和浩特市纪委调研员(原副书记)白冰
2016年2月13日,由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调研员白冰受贿、诈骗案一审宣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副主任刘世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呼和浩特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原粮食局局长)刘世君贪污受贿案,判决被告人刘世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据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1959.6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454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列支其和近亲报销款项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225333.2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晓楠
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晓楠贪污案一审宣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晓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川工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白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