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价商〔2017〕17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水平。2017年7月1日起,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
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95分钱
。调整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32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降低销售电价
(一)适当降低销售电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业用电同价,简化销售电价分类。调整后全省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8。
(二)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省峰谷时段划分如下:峰时段为8:30-11:30,14:30-17:30,19:00-21:00;平时段为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
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农业用户。
平时段电价按销售电价表中的标准执行,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实行浮动。省电网峰时段和谷时段电价分别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制定辖区内趸售县电网峰时段和谷时段电价的浮动幅度。鼓励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在尚未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趸售县电网研究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趸售用电和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2017年7月1日起,除农业排灌用电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钱;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趸售用电和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2017年7月1日起,除农业排灌用电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居民生活、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2、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对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由福建省物价局具体核定。
2.福州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宁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4.泉州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5.漳州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6.龙岩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7.三明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8.南平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5日
联系
壹条能
投稿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