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召开交通运输领域院厅联席会。会上,四家单位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复议、检察、审判典型案例。
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执法、复议、检察、审判典型案例
李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县检察院对某县交通运输局疏于监管网约车从业人员资格检察监督案
某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8人交通运输违法被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李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出租车驾驶员擅自选择非合理导航路线构成绕道行驶
某日,司机李某驾驶出租汽车搭载乘客。乘客上车后认可李某采用软件导航方式前往目的地,但李某未就具体行驶路线征询乘客意见。行驶途中及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先后两次对行驶路线提出质疑,认为路线不合理导致乘车费用明显超出往常金额,未果遂投诉。某市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责令李某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出租汽车营运中,驾驶员应当问清乘客的目的地并选取合理路线运送乘客。本案中,李某选择的实际行驶路线较同一导航软件推荐路线里程数超出约40%,且未征得乘客同意,其行为构成绕道行驶,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案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均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手机导航等设备软件的普及应用,通过导航软件规划出行线路成为司乘人员选择驾驶路线的重要方式。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基于职业操守和服务规范,应当从导航软件提供的多种行驶路线中,选取最合理的路线,有正当理由确需偏离合理路线的,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并征求意见。乘客发现驾驶人员擅自绕道行驶的,可以通过投诉反映等方式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执法、严格司法,有力打击故意绕道行驶牟取不当利益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净化出租车行业不良风气,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安全、优质、诚信、文明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生态环境。
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班车客运构成非法营运
某日,司机杨某驾驶某科技公司汽车搭载5名乘客,准备从A市前往B市某地,行经A市某地铁站处,被拦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车内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乘客通过拨打某科技公司平台电话联系用车,杨某再电话联系接乘客上车,约定车费支付给杨某。杨某现场出示了其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某科技公司否认安排乘车事宜,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县内班车客运(四类)、县内包车客运。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某科技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某科技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在案涉客运经营行为中占主导地位,其运营区域、经营形式和运营模式明显超出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且通过电话接单不符合网络预约模式,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情形。遂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约车作为传统交通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典范,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选择,有力推动了传统客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发展。在此过程中,也衍生出一些新型违法客运行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网约车运营为名,行客运班车之实,企图“移花接木”掩盖其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又试图以“弃车保帅”甩锅驾驶员以逃避交通执法处罚,不仅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也大幅增加长途班车客运安全风险。本案通过准确识别和认定违法主体、行为,提示社会大众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合法营运车辆出行,警示道路客运主体引以为戒,不得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对于引导和规范在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交通执法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某县检察院对某县交通运输局疏于监管网约车从业人员资格
检察监督案
——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职做好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审查
某日,郭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某县某镇客运站院坝内倒车时,撞倒并碾压站在车后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经审查对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县检察院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过程中,通过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模型发现郭某曾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却仍在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郭某不符合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条件,遂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某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郭某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并加入某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某市运管局注册备案。郭某在某市运管局完成注销备案,随后转入县域内某分公司,并在某县交通运输局注册备案,在该区域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因郭某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郭某不再具备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从业条件。某县检察院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网约车不合规驾驶人员,强化对网约车人车审核、证件管理及平台运营等方面的监管。某县交通运输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郭某网约车从业资格证。
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出行的补充,在为乘客提供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实惠出行服务的同时,也要保障乘客的相关权益和出行安全。行刑反向衔接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明确依据,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行刑反向衔接责任闭环。本案中,该县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助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
某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8人交通运输违法被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检察机关助力交通运输执法,实质化解行政执行争议
李某某等8人均因驾驶货车逆行绕道避开超限检测站,被某市交通运输部门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加处罚款1万元的执行罚。李某某等8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某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某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对李某某等8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财付通、支付宝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李某某等8人仍未履行,某区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立案。
经调查核实查明:某区法院的裁定以及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李某某等8人认为其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从而产生对抗情绪,加之运输货源不稳定影响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故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