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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罚款之外有7起移动公安机关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7-1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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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度假区吴兴环渚恒瑞化纤丝织造厂利用裂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5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吴兴环渚恒瑞化纤丝织造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喷水织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存贮于厂区北侧废水收集池,部分生产废水经收集池的裂隙溢流渗漏至外环境。经检测,外溢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湖州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吴兴区湖州远胜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废水案

2017年3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远胜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柔软剂原料桶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从厂区地面水沟排放至车间外无防渗防漏措施的坑塘内最终渗漏至地下造成污染。经检测,坑塘内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人民币9.2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南浔区湖州飞顺丝绸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5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飞顺丝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缫丝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未经处理,排入雨水沟渠,并经由雨水管道进入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南浔区湖州三印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7年3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三印丝绸炼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期间厂区污水站调节池北部提升泵围堰坍塌,因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废水外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德清县湖州博达木业有限公司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案

2017年2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博达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蒸煮废水排入蒸煮池旁的水沟,因该水沟内有污泥堵塞,导致部分蒸煮废水流入厂区雨水管道最终进入外环境。经检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色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68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德清县万诚晶体纤维有限公司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案

2017年3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万诚晶体纤维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成型车间压滤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设置的水沟排入雨水沟内,最终排入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长兴华欣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2017年5月4日,市、县环保部门对长兴华欣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进行铅酸蓄电池充放电生产时,酸雾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长兴一盛纺织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并投产案

2017年4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一盛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建设喷水织机525台,并已投入生产。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新增项目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23.5万元。

安吉县顾新成竹炭烧制厂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2017年5月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顾新成经营的竹炭烧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06年7月建设6个烧制竹炭窑炉从事竹炭烧制并擅自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烟尘经过简单收集后通过管道接到山林中直接排放,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安吉鑫福竹制品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案

2017年3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鑫福竹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对锅炉房地面堆积的除尘灰渣进行冲洗时,将灰渣冲入附近河道,导致河道内水体呈黑色浑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特约刊登

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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