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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7人被追责!这种行为,被认定为瞒报!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公众号  · 社会安全  · 2024-07-19 16:30

正文

2023年11月5日10时55分许,在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某区古城子街1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厂区内距大门约1公里的28-1弯道处,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辆自卸汽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相向碰撞, 造成其中1名司机受伤后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近日,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 驾驶员违规 造成且 有关单位瞒报 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付余江驾驶的32号自卸汽车违规逆向进入对向行车道;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驾驶室变形,对驾驶员造成挤压伤害。

事故间接原因

中顺公司未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不健全,缺乏针对运输环节及预防车辆伤害事故的具体措施。未按照合同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只是跟随西露天矿班前会进行学习。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并采取与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瞒报事故。

事发现场视频截取图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5日10时55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某区古城子街1号的西露天矿厂区内的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中顺公司司机任延安按作业安排驾驶30号自卸汽车从28-5复绿区卸完黄泥后向38-3黄泥场地行驶,任延安途径28-1弯道在弯道右侧行驶时,看到 对向32号自卸汽车占用自己车道,任延安鸣笛、踩刹车, 32号自卸汽车稍微调整方向后驾驶室位置与30号车驾驶室位置相撞, 32号自卸汽车司机驾驶室严重变形破损,司机付余江受伤,任延安未受伤。

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任延安尝试救援,但因32号自卸汽车司机驾驶室严重变形,车门无法打开,无法救出付余江,途经人员发现事故后向西露天矿安全副矿长马兴德进行了报告,马兴德安排西露天矿运修厂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同时马兴德也赶到现场,期间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东儒也途经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西露天矿运修厂人员将伤者救出后,由120送至抚矿总医院救治, 13时08分许付余江经抢救无效 宣告死亡。

事故瞒报经过

事故发生后, 中顺公司副经理、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现场负责人 王东儒向 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 范宝林报告了事故 ,西露天矿安全副矿长 马兴德向 矿长 张防修 报告了事故,马兴德又联系了某交警大队交警李某某。

14时20分许,某交警大队李某某、礼某某到达西露天矿厂区外,14时50分许进入现场勘察,李某某在现场口头告知马兴德此事故为厂区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马兴德在事故核查询问时称其已将情况告知了中顺公司, 中顺公司未报告事故。

中顺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由范宝林、牛洪刚安排朱勇和谢华与死者家属处理善后赔偿等事宜,朱勇参与事故赔偿,谢华参与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和死者尸体火化。

2023年11月15日,付余江在抚顺县毛燕殡仪馆火化。

事故核查

经调查, 中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范宝林和经理牛洪刚认为, 西露天矿已经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了交通事故, 中顺公司不存在瞒报行为,但 中顺公司在公安交管部门未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与家属达成赔偿,安排人员联系某乡、某村会同家属到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某乡公安派出所开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安排人员帮助家属火化死者尸体,后续未向公安交管部门了解事故处理进展和事故性质认定, 其行为构成了瞒报。

某交警大队提供录像和录音显示, 西露天矿安全副矿长马兴德 在事故发生后,联系某交警大队李某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且在某交警大队已告诉其为生产安全问题情况下,未要求中顺公司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其行为 构成了 参与事故瞒报。

通过对西露天矿领导班子 (党委书记、矿长张防修,党委副书记张振宇,生产副矿长肖平,时任总工程师李惠发) 询问和调查, 发现西露天矿并非事故发生单位,事发车辆为中顺公司租赁,人员为中顺公司雇佣,未发现西露天矿瞒报事故, 马兴德瞒报为其个人行为。

通过调查与对抚顺矿区集体局局长助理胡长安询问,发现抚顺矿区集体局为中顺公司上级管理单位,中顺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日常生产经营为其自主行为且要承担相应责任,未发现抚顺矿区集体局及人员瞒报事故,但胡长安了解事故发生,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报告事故。通过对抚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盛继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抚矿集团及其他人员瞒报事故。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付余江,中顺公司32号自卸汽车驾驶员, 驾驶32号自卸汽车违规逆向进入对向行车道与30号车发生相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免于追究其责任。

2.王东儒,中顺公司副经理、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现场负责人, 未按照合同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输环节及预防车辆伤害事故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2.3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46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范宝林,中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 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对事故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4.1万元,即建议对其合并处人民币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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