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芒能源获悉,12月1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
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遵循以下原则:
强化统筹、规划引领
。
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加强资源普查评估,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等开发边界,科学避让各类敏感因素,合理布局可开发区域。
综合平衡、有序实施。
坚持新能源规模化开发与高水
平消纳
,综合平衡区域资源禀赋、电力系统承载力和项目经济性等因素,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公平竞争、融合创新。
规范项目开发秩序,落实公平
竞争、充分开放等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
鼓励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优选开发主体,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
规范开发秩序,防范新能源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
。各部门、各区在招商或与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时,
不得向企业许诺超出本区承载力的新能源资源
。涉及许诺新能源资源规模的,实行提级会商,由市级协议签署部门组织发展改革、投促、行业主管部门和落地区、电网企业,从区域资源、电网消纳和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会商;各区招商或签署协议的,由市投促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综合会商。
鼓励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创新示范发展
。
对于风光制氢等自主落实消纳条件的项目,根据发展需要,可以示范方式分批组织实施,
示范项目相关接入技术方案需经电网企业核定,视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关于项目开发,需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
各区在满足存量项目“风电项目开工率、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完成率”均超过50%的前提下,在指导开发规模内,按时序开展项目申报。
《通知》还要求项目开发提出
实施节点计划
,承诺项目核准(备案)、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原则上,
风电项目应于纳入开发建设方案一年内完成核准、两年内实质性开工
;光伏发电项目应于纳入开发建设方案一年内实质性开工。
立足提升能源系统安全保供能力和天津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水平,
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一体化发展项目、新能源制氢等以自主落实消纳条件为主的项目
。
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未在承诺时间内实质性开工的,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组织企业整改,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建设意愿,放弃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调出开发建设方案;
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风电项目限期6个月
,光伏发电项目限期3个月,到期仍未实质性开工的,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废止已取得的电力接入批复,项目所属区负责做好清退工作。
另外,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在承诺时间内并网的,调整为市场化并网项目
,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储能配置比例。
详情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