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0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指导方针认罪宽大处理的应用系统和惩罚(以下简称意见)。
在调查期间,公安机关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享受,宽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诚实坦白认罪,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或值班律师,把它们放在记录和传输的情况下,指导说。
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接受处罚,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没有危害的,不得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提出逮捕请求,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
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意见》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开展招供教育,但不应强迫犯罪嫌疑人招供或作出具体的宽大处理承诺。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加笔录。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犯罪嫌疑人自白和处罚的情况。
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起诉方提出申请,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并简要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公安机关可以移送法院审查起诉,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人民检察院对刑讯逼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该意见还提到,要加快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速决法院,加快办理速决案件。
副主任在会议上,公安部bla太阳平接受人民公安记者的问题,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部门承认丧失大系统适用于定期沟通,报道案件处理情况,总结实践的经验和研究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更大的承认丧失他们的系统。
积极落实和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系、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意见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认罪、宽大处理制度适用的指导
高建发[2019]13号
2019.10.24发布
的应用系统的承认内疚和接受惩罚宽大处理准确和及时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司法保护人权,促进复杂的转移和简化的刑事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系统的现代化和管理能力。
为贯彻执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首先,基本原则
1.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行宽严相济的制度,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分清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答辩和刑罚,我们要尽可能做到依法从简、从速、从宽处理,探索适当的办案原则和办案方式。
民间矛盾引起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c
-,真诚和理解,达成和解,并没有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安全、认罪,积极应用系统更大的丧失,特别是在社会无害的初犯,随意的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犯,一般应反射光;
关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大敏感案件普遍关注的公众,应谨慎地处理他们宽大处理,以避免明显违背人民的公平和正义的概念。
2.
坚持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
在处理认罪量刑案件时,不仅要考虑认罪量刑的宽严相济,还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提出依法量刑的建议,准确确定刑罚,确保刑罚是犯罪,避免罪刑失衡。
尤其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主要罪犯承认内疚和接受惩罚和共犯不承认内疚和接受惩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量刑两者之间的平衡,以防止严重偏离一般司法认知量刑不当所致。
3.坚持证据判断原则。
办理认罪、量刑案件,应当按照证据裁判的要求,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全面收集、整理、审查、认定证据。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确保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是固体和足够的调查得出结论,控方开始呈现有罪判决,并防止证据条件和标准降低当嫌疑人、被告人承认他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接受处罚,但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罪的,应当作出撤诉、不起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的决定。
4.
坚持公安机关的合作与制约原则。
在处理认罪和惩罚的情况下,公众、检察、司法机关除他们的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自愿认罪和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促进宽大处理依法的实现。
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权力交易”、“权力交易”等司法腐败。
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
申请阶段和范围。
认罪、宽大处理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的各个阶段。
认罪答辩和从轻处罚制度不适用于指控时效和可能的刑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因犯罪情节轻微、严重或者特殊,而被剥夺认罪、自首、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6.
“忏悔”的保证。
宽大处理制度中的“认罪答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如实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对事实的具体情况的异议,或者对行为的性质作出解释而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均不影响对“认罪答辩”的认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大量的犯罪,只有如实供述的事实的一个犯罪或一些指控,整个案件不得确定为“认罪”,并承认内疚和接受惩罚制度不适用宽大处理。
7.
“惩罚”的保证。
宽大处理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诚心悔改并愿意接受处罚。
“接受处罚”是在侦查阶段表现出接受处罚的意愿;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批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书;
在审判阶段,可以看出法院是自愿签署宣誓书并愿意接受处罚的。
侦查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态度和表现,要结合赃物的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赔偿和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虑。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表示“承认惩罚”,但秘密串通给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但不赔偿损失,然后不能应用认罪承认惩罚宽大处理系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适用程序,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不影响“处罚认定”的确定。
三、罪刑经过“宽大处理”把握
8.
“宽容”的理解。
宽严相济既包括实体上的宽严相济,也包括程序上的简化。
“可以宽大”是指一般体现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可以宽大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有害后果特别严重,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或其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而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他不得仁慈的处罚。
在处理案件的有罪答辩和惩罚,应当按照基本原则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给予宽大处理,依照法律,在事实的基础上,自然,环境犯罪和危害社会的程度,根据法律规定的惩罚的情况下,给予考虑,并根据具体情况认罪和惩罚。
有减刑、免刑的法律依据;
没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和量刑;
情节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9.
把握宽大的宽度。
在处理一个认罪和惩罚的情况下,有必要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找出事实的价值和意义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悔恨的表现,和犯罪的严重性,决定通过综合考虑宽大处理的范围和程度。
在刑罚评价方面,主动招供优于被动招供,早期招供优于晚期招供,完全招供优于不完全招供,稳定招供优于不稳定招供。
招供和刑罚的宽大处理一般应大于单独招供,或招供而不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招供的权利,同时又有招供、接受处罚的权利的,在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应当从宽处理。
认罪与自首,不重复认罪的评价。
对犯罪较轻或者危害较小的人,特别是初犯、偶犯,宽大处理的幅度可以较大;
情节较重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以及累犯、累犯的,从宽处理。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10.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在处理认罪和惩罚的情况下,确保他们理解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认罪和惩罚,和自愿承认他们的罪行并接受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他的罪行并接受惩罚,没有后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建议,建议程序选择和申请改变强制措施。
符合答辩通知要求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聘请律师进行答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当值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当值律师提供便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请求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当值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11.
指派当值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当值律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执行职务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援助需要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律师值班。
义务律师可以定期或轮流值班,值班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现场值班值班电话,网络,相邻的组合设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工作站,省和城市作为一个整体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当值律师服务机制,安全有序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
当值律师的职责。
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处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主动认罪、接受处罚。
当值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受刑,应当提供下列法律协助:
(一)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告知被指控或者被指控的罪名、有关法律规定、认罪答辩和处罚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
(二)对程序的适用提出建议;
(三)协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的建议提出意见;
(五)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办案意见;
(六)指导、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方便。
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恐怖活动罪的案件中,当值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当值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当值律师查阅案卷提供方便。
当值律师应当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的信息,并随案件记录和转移。
13.
法律援助的联系。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可以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