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PPP模式中,政府一般不负责融资,也不为融资提供增信,甚至不允许对PPP项目做社会资本保底的承诺。(例如“国办发〔2015〕42号”文规定“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由于PPP项目动辄十几亿、几十亿的投资,施工企业很难独自承担,就需要向产业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股权和债权融资。
上述的期限错配问题,再加上金融机构对资金安全性的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会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财务投资人要求在项目公司运营期的前几年,作为产业投资人的施工企业,需采用担保或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财务投资人的退出,以此作为增信措施。但该种做法会增加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由于施工企业承债能力有限、央企或上市公司并表等原因,不能为PPP项目总投70%至80%的资金(包括股权和债权资金)提供担保。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主要动机是获取项目的施工利润,对项目的长期运营收益并不重视,因此也没有意愿为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股权回购承诺。这就导致政府不能为项目公司融资增信,施工企业注重短期利润,项目主体信用无法为投资者退出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项目融资困难。
建议:
鉴于此,就短期而言,产业投资人与产业基金组成联合体参与的PPP项目,应由施工企业从PPP项目中获得的部分施工利润,应用于回购项目公司股权,实现各方投资人权、责、利的合理分配。长期而言,应加速推进PPP项目其他退出方式的应用,如资产证券化。
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实现基础资产变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务状况、剥离不良资产等功能。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投资者在项目运营期,以项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将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一次性转让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适合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现金流稳定、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与PPP项目的基础特征十分吻合。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以后才能发生,因此,在PPP项目成立之初的时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仍需产业投资人提供阶段性的回购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