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了加速折旧优惠的政策规定,这里具体来看一下表格的填写。
加速折旧优惠涉及的表格是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2015年汇算清缴做了一次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如下图所示为纵向共有24列:
续下图。
横向图示为(固定资产类型隐藏2类)。
表中“项目”列,第2和3行合并空白处填写行业代码,这里的行业是6大类加四大重点行业。具体代码可以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文件的附件。
生物药品制造2760;专业设备制造业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64**,65**。
四大重点行业:轻工13**,14**;纺织17**,18**;机械19**,20**,21**,22**,23**,24**,268*,27**,28**,292*,33**,34**,38**;汽车36**。
对于一般企业,如果计划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建议最好税会处理一致。如A企业是通信电子行业,属于符合优惠政策的行业,2015年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原折旧年限10年,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折旧年限为6年,并都是按直线法折旧,那么会计处理折旧年限按6年直线折旧,就属于税会一致。如果企业会计折旧年限仍旧是10年,或者会计按年数总额法折旧,而税法是直线法折旧,而汇算清缴时要想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就属于税会不一致的情形。
针对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情形,当税务折旧金额大于会计折旧金额的要填写“税收折旧(扣除)额”列,只要当年有一个月,都需要填写,但也只填写税务折旧金额大于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份。比如2015年6月购入一批设备120万元,会计按10年折旧(假设残值0),而汇算清缴时按6年直线法加速折旧,则到了第2021年度,前6个月的会计折旧是6万元,而税收折旧(扣除)额10万元,那么2021年度该机器设备的“税收折旧(扣除)额”列填写在“税会处理不一致”的金额是10万元,到2022年度就不需要填写了。
A105081表最核心的作用是作为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统计备案表使用。税会处理不一致,企业在资产折旧的初期享受到了优惠,做了纳税调整减少(扣除额)的申报,但到后期就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扣除额申报处理,为了减少纳税申报调整事项,建议企业在享受加速扣除折旧政策是尽量保持税会处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