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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落实 护企有温度 | 项目中标后没活儿干,中标人把招标人告了!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3-19 20:02

正文


















项目中标后,招标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人把招标人告了。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汽车公司委托案外人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轮胎运输项目,年运输量至少40万辆汽车轮胎。2022年3月,某运输公司中标,并向案外人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等共计2万元。2022年3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合同书》,约定由某运输公司向某汽车公司提供运输轮胎等服务。


合同一年履行期限届满,某运输公司却未接到任何运输通知。某运输公司认为,合同履行期内,某汽车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2024年8月,某运输公司将某汽车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某汽车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万元。庭审中,某汽车公司辩称:因公司软件设施不到位等原因,没能完成运输项目。现因资金问题,也无法完成涉案项目,这一结果并非公司本意。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发现,双方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内容通知原告开展运输业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后续合同,该合同因到期而自动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的不仅是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更是对己方的不负责,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自身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合同,导致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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