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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消费者肖像进行短视频带货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2-15 09:00

正文

短视频带货是新兴的电商形式,但 拍摄时拍到了不知情的消费者是否算侵权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今年2月,重庆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把智能门锁,安装的时候,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拍摄了视频短片并发到了网上。

觉得被侵权的王女士协商无果后起诉了商家。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买门锁被商家拍摄短视频带货



这是商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的视频,原告王女士正是因为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这条视频,才决定起诉对方的。


王女士说自己当时想要给家里的防盗门更换智能门锁,刚好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了这家智能门锁商家的短视频,于是就在网上下了单。



王女士下单后的第二天下午,工作人员来到王女士家中安装门锁, 并进行了视频拍摄,经过剪辑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在这条视频中王女士和她的家人都被拍摄入镜。


自家更换智能门锁,却被商家拍摄成了短视频, 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商家的龙套演员,甚至还被观看这条短视频的网友评头论足。 这让王女士十分气愤。


于是王女士第一时间就联系了这家智能门锁的商家, 要求对方将这条短视频进行下架处理。



一个多小时之后,智能门锁的商家下架并删除了这条短视频,但双方对王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协商未果。 于是王女士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智能门锁的商家对自己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肖像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商家是否构成对原告

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


王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智能门锁的商家则认为在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里,王女士已经同意了他们拍摄短视频,也就是默认可以发布上网了。面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将如何审理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畅:被告在拍摄视频时, 拍摄到了原告及家人的肖像,并且用于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这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原告王女士认为,双方在微信聊天中, 自己从未明确同意过被告对自己安装门锁的过程进行拍摄。 被告在未经自己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安装视频,并且上传到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 已经侵犯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权。



被告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 被告提出,他们在为原告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已经提前一天在微信上告知了原告会有视频拍摄, 但原告没有明确提出意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对于现场拍摄行为是表示默认的。


被告还提出,自己长期拍摄门锁安装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原告王女士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们此前发布的短视频才会选择购买门锁。所以王女士早应该知晓上门安装会有视频拍摄。并且被告在安装门锁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拍摄的行为,王女士是可以看到且默许的。



对此,原告王女士表示,当时被告在安装智能门锁时, 由于楼道灯光昏暗,自己只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在照明,并没有留意到对方在拍摄视频。

法官释法:

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大要件


本案中,要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权拍摄短视频,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拍摄的短视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于是法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



法官表示,对于被告安装门锁时的拍摄行为,原告虽有知晓,但并未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予以认可,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就认定原告已经接受和同意被告取得和使用其肖像。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畅:被告在微信中只是告知说上门安装门锁拍视频,但是原告没有回复,有可能原告没有看见,也有可能原告没有同意。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被告拍摄她的视频。



在本案中,被告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女士并非偶然入镜,且被告将王女士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目的明确,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个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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