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甲、乙系同事,于工作时间一同去厕所,从厕所回来途经车间西门进入车间。在车间西门的南侧,公司新安装了一台喷砂机。
甲出于好奇,提议与乙一起去看喷砂机。看完喷砂机,乙按正常路线先回到了工作岗位,而
甲没按正常的返回路线行走,而是在堆放于地面上的塑料管上行走,觉得这样好玩、刺激。甲在塑料管上蹦跳行走过程中,突然滑倒摔在塑料管上,造成右腿摔伤。
该过程被厂区安装的摄像头拍摄。
甲想知道自己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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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是对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引起的伤害所作出的概括,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最基本情形。根据该项规定,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条件
,其中尤以工作原因最为重要。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伤害表面上可能不太符合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要求,但确系工作原因所致,也可能要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甲所受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条件毫无疑问是具备的,因此其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是,该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如果甲如厕后,直接回工作岗位的途中滑倒或者绊倒摔伤,认定其为工伤是无疑的。工作时间如厕,是人的生理需要,有些用人单位在如厕时间上规定的十分苛刻,有的限制为5分钟,有的限制为10分钟,超过时间的要从工资中扣钱,这是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表现。
职工从厕所回工作岗位,这是工作所必须,该“途中”是不可或缺的。职工在该途中受伤,非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错所致,宜认为系因工作原因所致。
而甲并非正常如厕后返回工作岗位,对其因好奇观看喷砂机无需求全责备,但
甲在看完喷砂机后又在堆积的塑料管上蹦跳行走,而一般人都知道,这样的行走方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导致伤害,甲放任自己的“冒险”行为,并因此导致伤害,其主观上是有重大过错的。
甲蹦跳行走,非其工作所必须,也不是工作必要的或可能的组成部分,应当认为与工作无关。由此导致的伤害就不宜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有意义的,同时与工伤认定遵循“无过失原则”并不矛盾。甲在这里的重大过错,有助于确定其行为属于工作还是不属于工作。
如果甲不是在塑料管上行走,而是正常在塑料管旁边的地上行走,因塑料管倒塌而砸伤,则其没有错误,行为不存在不当,用人单位则有过错,应认定其伤害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所致,符合工作原因条件。
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应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执行。诸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打闹、玩耍、从事危险活动,这是不敬业的表现,既是对单位不负责任,也是对本人不负责任,应戒之。(通讯员
李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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